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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首例醉驾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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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5: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王媛媛

  6月14日下午,新浦区法院集中宣判了两起醉酒驾驶案件,其中李某因酒后驾驶轿车,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也因此成为连云港市首个因醉酒驾车而获刑的被告人。

  5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轿车在行驶至新浦区204国道南城警务查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33mg/100m1;在随后的血液检查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mg/m1。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当天,新浦区法院还对另一起醉驾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辛某被判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5月3日晚8时许,辛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新浦区朝阳路与通灌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在随后的血液检查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3mg/ml。

  新浦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被告人辛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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