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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宿城拆迁欲低价补偿又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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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宿迁宿城拆迁欲低价补偿又施暴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10-14 12:19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宿迁宿城

  投诉报料:

  人民网《江苏视窗》:

  我是宿迁市马陵路24号房屋产权人赵素平,我的房屋是沿街二层营业门面用房,我的房屋拆迁号是851-1号。因我在房屋征收价格、房屋面积、房屋实际用途、征收补偿方式等方面与征收方存在争议,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现宿城区政府正通过宿城区法院,欲强拆我的房屋。面对侵权施暴、不公征收,我在走投无路之下,向 人民网《江苏视窗》 求助,祈求我的房屋能够得到公正补偿。

  一、案件事由和进展情况

  我针对2012年5月17日宿城区政府送达的《房屋征收履行催告书》和2012年7月16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听让通知的两个附件,一个附件是《征收补偿决定书》,另一个附件是《宿城区政府强拆申请书》,于2012年6月16日,依法对宿城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宿城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2年7月31日,宿城区法院立案受理此案。2012年9月21日,宿城区法院以起诉超过时效为由,下达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宿城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我不服裁定,于2012年10月8日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所亲历行政诉讼的经过,使我感悟到宿城区政府和宿城区司法是连体的,想得到公正补偿是很困难的。我上诉到中院我坚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公正审理我的上诉状,依法撤销宿城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有效真实的调解认定,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征收补偿协议》。

  二、焦点问题

  1.诉讼时效问题

  宿城区法院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我行政起诉的,但是事实是宿城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留置送达,征收方都提供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应视为没有法律效力。

  我知道宿城区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这件事,是2012年5月17日。2012年5月17日,我收到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履行催告书时,才从房屋征收履行催告书的内容中知道宿城区政府下达过所谓的《征收补偿决定》,在此之前,我从未得知也从见到过“宿区政征补字[201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此我起诉法定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2012年5月17日,而不是2012年1月17日,我的一审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宿城区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下达裁定,驳回起诉,是枉法判决。

  2.房屋面积问题

  我的房产证载明面积是312.85㎡,征收方的征收评估表体现面积是336㎡,宿迁市住建局在“办证答复”中,把我的房屋总面积定为309㎡,我对其房屋自测总面积超过350㎡。

  房屋面积的确定,是形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我要求和征收方一起对房屋面积重新进行测量认定,遭到征收方的拒绝。

  宿迁市住建局把我的房屋总面积认定为309㎡,是对我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我对宿迁市住建局提起行政诉讼是合法的,但宿城区法院却以未损害我的根本利益为由,下达不予立案的裁定,我认为宿城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有违法理,于2012年10月8日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3.补偿价格问题

  我的房屋与人武部的房屋,仅相距百米,且同属马陵路框架结构沿街门面营业用房,但我的沿街门面营业用房每㎡补偿价却比人武部沿街门面营业用房每㎡少1万多元。我要求在价格补偿上,与人武部门面房相平或相近。

  4.我的楼上楼下房屋实际用途都是沿街营业用房,应按沿街门面营业用房论价补偿,而不是征收方认定的楼下沿街楼上不沿街,楼下是营业用房楼上是非营业用房。

  5.在补偿价格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我要求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宿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享有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装饰装璜补偿和停业损失补偿的前提下,按其沿街门面营业用房,原地置换,拆一还一,不找差价,遭到征收方拒绝。

  6.我的沿街门面房一层层高4.8米,二层层4.2米。而马陵路许多门面房层高在2米以下,对我的房屋层高,征收方未按宿迁市对房屋层高的补偿规定进行充分补偿。

  7.侵权施暴,行为违法

  2011年9月6日上午至2011年9月25日下午,征收方马陵居委会副书记蔡敏等10多人非法占据我楼上住所20天。为避免人身伤害,我和老婆孩子在楼下打地铺生活起居20天(有照片和证人言)。

  2012年2月12日下午四时许,征收方蔡敏等10多人在我楼下强行要我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我姐夫因指出强签协议属于侵权,便在其上马路对面厕所时遭到征收方尾随而至的刘某某的殴打。(有证人证言)

  2012年2月27日上午10时许为达到胁迫我签字的目的,凤凰街道办赵素珍书记2人、马陵居委会书记王家权等人以找我谈话为由。把我骗到楼下马路边,用一辆黑色轿车对我进行绑架,经我拼死反抗家人拼死相救和围观群众的喝斥阻止,我才得以从黑色轿车里逃脱。(有证人证言)

  对上述侵权施暴行为,我多次报警报案并上访到区市公安局,用特快专递形式写信向宿迁市委繆瑞林书记宿迁市府蓝绍敏市长反应情况寻求保护,要求对侵权施暴行为者问责,但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盼求通过贵网站相关领导可以有效知晓该事件,同时得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帮助。

  三、我的意见 :

  1.依法辙销宿城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通过对有争议问题的沟通调解,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征收补偿协议。

  2.在我依法依规享有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装饰装璜补偿、停业损失补偿的前提下,按我沿街门面营业用房,原地置换,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3.对征收方侵权施暴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宿迁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宿城区法院一审裁定,我将依法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我祈求在申诉期间人身安全和房屋安全得到保护。因为只有人在房屋在一切问题才可以看清楚说明白。

  致礼

  宿迁市马陵路24号房屋产权人赵素平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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