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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供销干部侵害下岗工资产享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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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丰供销干部侵害下岗工资产享有权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8-18 09:24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盐城大丰

  咨询求助:

  我叫陈长明,是江苏大丰市潘丿供销社的一名下岗工人。大丰市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属的潘丿供销社违背改制政策,非法剥夺我合法享有权,致使我分流安置一间门面房被供销社主任朱祝和利用权力强行霸占,我多次诉求,至今无果。

  2001年9月12日,潘丿供销社以潘供【2001】20号文件决定我为供销社以分流人员,上报大丰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大丰市劳动局备案。当年,供销社为我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注明在我的本宅,系家庭经营。

  根据大丰市供销合作总社大供【2000】17号改革文件精神,依照潘丿供销社2000年8月25日制订的《改革方案》和同年9月17日制订的《实施细则》,我对改制分流安置的门面房资产享有评估底价购买权。可是,潘丿供销社及主管改革的大丰市供销合作总社,在黑色利益的驱动下,违背企业改制政策,不宣传、不告知、隐藏以资产分流人员的重大事项,于2005年10月,未面向社会,未经媒体公告,即认人又认钱,一人投标、一人中标,将供销社几百万资产偷偷卖给主任朱祝和一人,致使我合法是知情权和利益享有权遭受不法侵害。为讨回享有权,自2008年起,我层层级级反映诉求,先后多次进京上访,大丰市供销合作总社领导明知我享有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推诿刁难,欺骗忽悠久拖不处;目前,我无田、无工作、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着落,为身存下去,跪求领导督办落实一名弱势人员的合理诉求:

  依据大丰市供销合作总社大供【2000】17号改革文件精神,潘丿供销社2000年8月25日制订的《改革方案》和同年9月17日制订的《实施细则》,潘供【2001】20号文等历史性证据,落实我以资产分流人员资产底价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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