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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请安置房按协议分割并交付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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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9: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扬州:请安置房按协议分割并交付于我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3-20 13:01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扬州广陵

  咨询求助:

  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是扬州市居民吴佩荣,现年87岁。大半辈子都居住在扬州市五谷巷40号(私房)和扬州市五谷巷40—1号(公房及自建房 子女居住)。现扬州市东关街长乐 客栈中咖啡厅就是我原先居住的五谷巷40号部分未拆除的院落。

  2007年8月扬州市“双东”改造,我居住的五谷巷40号(私房)和五谷巷40—1号(公房及自建房)均在拆迁之内。当时因五谷巷40号(私房)牵涉到我的胞弟吴章燧(南京市居民 大校军官)、胞妹吴琦的产权,他们各自享有30% 的私房产权,在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动员拆迁过程中,我一直坚持要求另两名产权人到场参与洽谈五谷巷40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之事。但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却坚持只认我吴佩荣这个实际居住人,数十名拆迁人员不分昼夜在我家工作,年事已高的我几近崩溃,最后在家持续挂水近十天,10月16日最终被120急救中心送进扬州市人民医院。但数十名拆迁人员仍不分昼夜在家工作,年近90岁的老伴也整日不得安宁。10月19日晚吴章燧带其一儿一女和吴琦的儿子、媳妇来到医院说:这次是政府拆迁,是季书记一手主抓的。他能找的关系都找了, 都不好办,请我签了算了。身心交瘁的我第二天在未出院的情况下赶回家洽谈,拆迁人员认为五谷巷40号(私房)另两名产权人只能一人一套75平方米安置房,我也只能一套。五谷巷40—1号(公房及自建房)因有两个子女居住,所以也是一人一套。万般无奈的我只有按照拆迁人员的要求, 于晚上10点左右与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五谷巷40号(私房)和五谷巷40—1号(公房及自建房)两份独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数十名拆迁人员这才撤离家中。阴差阳错的是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自己把两份协议的安置房写颠倒了,直到后来打官司才发现。

  2007年11月我按约搬离五谷巷40号和五谷巷40—1号。不曾想,我这82岁的老太太却从此陷入了数场历经四年多还未终止的官司之中。

  扬州市五谷巷40号(私房)另两名产权人吴章燧、吴琦认为私房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他们不去和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理论、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却把自己的姐姐、在拆迁过程中竭尽全力要维护他们权利、不肯签字、最后住进医院82岁的我告上了法庭。

  2010年3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0)扬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与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独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并确认扬州市五谷巷40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房为新星小区(现为运河佳园)85平方米住房三套;扬州市五谷巷40—1号(公房及自建房)拆迁补偿安置房为新星小区(现为运河佳园)9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住房各一套。随即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把扬州市五谷巷40—1号(公房及自建房)拆迁补偿安置的两套住房交付给我。另三套安置房仍不肯按协议交付于我。

  2010年12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又一次判决,(2010)扬广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不顾(2010)扬广民初字第158号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和两份独立有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我毫无所知、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在与我签订了两份独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内部自行编制的“房屋拆迁补偿表”、“房屋拆迁安置会办表”为依据,把属于五谷巷40—1号(公房及自建房)拆迁补偿安置的部分房屋面积分配给只应享有五谷巷40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的另两名产权人,严重伤害了我五谷巷40—1号(公房及自建房)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2011年1月我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1)扬民终字第0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0)扬广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发回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等待重审的日子里,2011年10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签发了一份院长民事裁定书,(2011)扬广民监字第0001号裁定,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年半、确认事实的(2010)扬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被中止执行,重新再审。

  2011年12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1)扬广民再初字第4号判决:撤销本院(2010)扬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官司打到这一步,扬州市五谷巷40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的三套住房仍悬挂在那里,我不仅从82岁的老太太变成了87岁的老太太,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对于官司我是越打越困惑不解,我不知道我与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独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了制约我搬离五谷巷40号和五谷巷40—1号外,还能制约什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接下来还未结束的官司会有怎样的判决?

  在这里我恳请季建业市长出面帮我这87岁的老太太一把,请扬州市有关部门,把五谷巷40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的三套住房,按我与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分割并交付于我。

  此致

  2012年3月20日

  下面的照片:两张是2007年10月15日近16日零点拆迁人员离开五谷巷40号时我与吴琦当时的状态和场景

  另一张是我被120急救中心送进扬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的情景

  网上留的电话和地址是我小儿子的,有事直接和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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