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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万元存款在江苏工行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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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9: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00万元存款在江苏工行不翼而飞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1-10-14 17:27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镇江扬中

  投诉报料:

  江苏工商银行设陷阱

  9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如果您到银行柜台去存款,事后却发现账户里的钱不翼而飞,而银行方面告诉您,那个银行员工已被开除,他私自转走了您的存款,银行对您的存款丢失不负责任。我想您一定不敢相信天底下会有这样无耻的银行。

  但这种事却真真切切地发生在我的身上,发生在工商银行江苏镇江分行扬中市支行。

  我叫张菊花,女,是浙江台州人。2008年6月2日,我到工行镇江扬中市支行,通过柜台办理了存款手续和存折、账户,并将900万元存于该账户上,当时办理存款手续的柜员叫洪伯章。之后,这个大额存折虽一直在我手上握得紧紧的,但半年后我查询发现,这笔钱被他人莫名其妙全部转走了。和我同样遭遇的,还有一位叫郑云素的女士,她存在该行的100万元,也在存折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转走了。

  发现存款丢失后,我立即去找扬中市工行交涉,却被告知,转走我钱的人叫何卫华,他是我所办存款手续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利用办理存款时私自扣下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将我的存款转给了他人。工行方面称,何卫华转走我的钱属于私人行为,他们已经开除了何卫华,所以银行不再承担归还我存款的责任。

  后来法院的调查表明,在柜员洪伯章为我办理存款的时候,何卫华授意他的朋友王某带我去洪伯章的柜台办手续,洪伯章没有叫他离开,他窥到了我的密码,何还授意洪伯章将本应交给我本人的U盾私自截留并交给了王某,最后,由王某将U盾和密码都交给了何卫华。何便利用该U盾和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将我的900万元全部转走。

  可怜我一个并没有太多见识的女子,基于对工商银行的信任,根本没怀疑何派来带我开户的王某竟是为了偷窥密码,而我对网上银行知识的完全不了解,则让我根本不知道还有U盾这么回事。

  即便如此,从法律上讲,我的钱存在银行,我的存折掌握在手里,我和银行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该银行员工利用其它手段窃取客户资金,那他是对银行利益的侵害,银行不能因此对储户免责。说白了,银行完全有义务归还我的存款,至于洪伯章、何卫华窃取客户存款,银行也有权向他索赔。如果银行以是银行员工个人窃取了客户的存款为由拒绝储户取款,那还有谁敢相信银行?

  可是,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偏偏就是这样蛮不讲理,它多次拒绝我要求支取存款的请求。无奈之下,我只好到镇江市中级法院起诉该行,要求偿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非常负责,及时到银行调取证据,及时找到洪伯章进行了询问谈话。笔录显示,洪伯章承认,是他把我这笔存款的U盾私自截留交给王某,继而交给何卫华的。何卫华也承认他是从王某手中拿到我的U盾和密码,并将款项转走的。

  就在法院调查完基本事实,发出开庭通知准备开庭审理时,镇江中院突然下发通知,以案情存在“诈骗嫌疑”为由,决定将案件移送扬中市公安局侦查,审判被搁置下来,而扬中市公安局“以何卫华诈骗”立案后,既不抓人,也不切实推进侦查,整个案件就此停摆,我要回钱的希望越来越渺茫。

  为什么法院和公安局借侦查为名拒不为我主持公道?就在我百思不解之际,律师调集到的证据材料让我吃了一惊。原来,警方的调查表明,何卫华向警方承认,早在2007年,他就到镇江找一个体户,私刻了一枚“扬中市工商银行2号业务章”,从那之后10个月的时间里,他用这枚私刻公章,在银行营业部主任办公室里借接待客户之名,以假公章骗取储户存款11次,共计3000多万元,并全部转走归自己使用或者非法私自以极高利息借给他人牟取暴利。其中,存款人阮章新在该行一次存款1200万元,当天就被何转走了600多万元,幸亏阮警惕性高,第二天就发现了此事,并通过报警在扬中市工行讨回了全部存款。但对于何卫华这种已经被发现的严重违法行径,镇江分行、扬中市工行不仅不报案,不收缴假公章,还拼命隐瞒了案情,继续容忍何卫华在银行营业部主任办公室里,拿着假公章坑害储户,直到诈骗我的事情案发。

  知情人告诉我,镇江中院之所以突然决定不开庭,是因为法院主要领导知道,只要一开庭,工行必然败诉,所以只好把事情推给公安,而公安对于涉及金额如此之大的重大经济犯罪,也是立而不查,故意拖着。知情人说,整个事情的幕后,就是工行镇江分行领导为了隐匿责任,保住乌纱帽,以非法手段,摆平了镇江中院和公安局的领导。

  知情人还告诉我,如果镇江中院真的要依法决定移送案件,作结案处理,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下达正式的《裁定书》,而不是简单的一纸通知,但如果下达了裁定,我作为当事人有权利上诉,这就无法达到拖延案件、帮助银行推脱责任的目的,所以,法院非驴非马地搞个通知,既让我无法诉讼,又让我无处寻找司法救济。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定,我这个事情,与何卫华诈骗银行客户资金是两码事,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我与银行之间是简单的存款合同关系,与何卫华诈骗无关,法院本不应停止审理移送案件。至于扬中市工行认为何卫华诈骗了该行的客户资金,可以另行报案要求公安立案调查。

  两年多以来,为了督促法院及时审理,或者为了敦促公安尽快查清事实,我在浙江和江苏两省之间不知道跑了多少回,找了多少部门,但一直没有结果。为了此事,浙江省两位全国人大代表邱继宝和林焱先后给最高法院负责人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负责人发去督促和质询函,并向省公安厅领导作了反映,但即便后来有最高法院的督查,及省公安厅的重视,整个案子最终还是卡在了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

  此时此刻,面对我那张明明白白写着900万元数字的存折,我真的是欲哭无泪。我不解的是:

  第一 如果一个储户到银行柜台存的钱,最后却被银行的领导和柜员合伙转走,银行难道真的不应负责吗?如果是这样,谁还敢到银行存钱?

  第二 当中央反复强调司法为民的时候,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为什么要这样故意拖延?一个如此简单的案件,法院不审,公安不查,如果你们的负责人心里没有鬼,如果你们没有和工商银行的人有利益勾结?你们为什么不能主持公道呢?

  第三 当两位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质询的时候,当最高法院依法督办的时候,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为什么要欺上瞒下,消极抵制呢?难道,这就是中国的法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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