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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购车遭受不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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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王 瑞  陈和平

  交了购车定金苦等数天后,却被4S店告知该款车已经停产,想要新款必须加钱。而对于此事,4S店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多只能退还消费者已交的1万元定金。近日,市民黄先生向本报投诉在4S店购买轿车时的不公遭遇。

  收定金后却称没货

  推销新款但需加价

  据黄先生介绍,去年12月10日,他在朋友推荐和自己多方比较下,在全程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排量为1.5的白色荣威350迅驰版汽车,并与对方销售人员签订了购车协议。当时该车的标价为89700元,经商谈最终以72000元的价格成交。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后,黄先生当场交付了10000元的定金,同时对方承诺在1月底之前将车辆交付,余款也在交车时付清。回到家的黄先生就等着4S店的通知了,可谁知这一等就等到1月24日,实在等得有些不耐烦了,黄先生用电话联系了当初与自己签订购车协议的销售人员,不想却被对方告知,黄先生当初购买的这款车型旧款商家已经停产,如果还想要同样的车只有新款,但提车时必须再多加6000元。气愤之下,黄先生表示自己当初签订合同时,对方承诺有车,现在旧款停产并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对方就应该履行合同。对此,4S店表示,“如果黄先生不要了,可以将当初交纳的10000元定金退还给黄先生,如果还想提车,就必须再加6000元钱。”黄先生无奈之下向本报投诉,并将此事反映到了工商部门。

  买者疑遇霸王条款

  工商介入得偿所愿

  笔者在黄先生提供的订购合同中看到,除了车辆信息外,约定事项的第二条显示“车辆未交前,如厂方调价,以厂方公布价格为准;如政府调整汇率、税率、增加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此类费用。”随后,笔者就此事咨询工商部门了解到,全程汽车4S店提供的购车格式合同并非权利对等合同,明显存在对消费者不利因素,过分加大了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应减轻了自身的责任承担。此外,在黄先生购车合同中还出现了“买方如不能履行合同,须立即通知卖方,卖方根据情况同意退订和收取定金的20%作为违约金”的条款,而另一条款则表示“合同签订后,如遇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和厂方生产变动等因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车,卖方须以书面通知买方解除本合同,并无条件无息退回买方定金。”这两个条款中,买方违约卖方收取违约金,是对买方违约做出的惩罚性规定;卖方违约只退还订金,没有体现出对违约方的惩罚。该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最终,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销售商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到黄先生手中。

  避免购车中可能问题

  可提前明确违约责任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可以对经销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予以约定,比如遇到经销商强行加价,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如经销商强行加价,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全部购车款10%~20%违约金等约定。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经销商的合同用词。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先向经销店领导及厂家投诉,若未得到满意答复,可向工商部门或是消费者协会求助维权。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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