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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连云港市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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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11: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李耀华 尹慧贤 王善山

  连云港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定共识———市第35次规委会议原则对《市区城市管理导则》给予肯定,认为城管部门可在先期编制的基础上,通过征求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试行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明确。这样,连云港市今后城市管理就可逐渐实现标准化。

  城管导则适应建成区扩容

  随着连云港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强化,组团式开发步伐的加快,连云港市的城市化率将达到56.7%,建成区面积年内将达到150平方公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才能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据市城管局局长郝新跃介绍,连云港市早在去年10月就启动城市管理导则编制工作。其间工作人员研究了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等法规标准规范,征求了省住建部门专家意见,并参考了国内一些城市出台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导则等。

  导则于去年底形成初稿,今年1月征求了系统内外共25家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市领导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此次编制导则明确将城市管理定义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对城市容貌、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组织、监管和服务的活动,科学地指导本市城市管理的规划、设计、监管和服务,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在清洁城市、美化城市、经营城市中的作用,维护城市秩序,美化城市形象,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市容整治强调道路分级管理

  导则对港城的各类建筑物、摊点、亭棚提出规范管理的标准。导则规定,各类新改扩建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一定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和市容需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和结构,沿街建筑外立面两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局部出现污染也应及时清洗。市民必须到指定区域从事经营,在道路两侧或广场绿地摆摊设点均视为违章。同时规定,街头亭棚设置也应按标准制作,且必须保持外立面整洁且不影响市容。

  导则对市区所有道路和广场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二、三级道路和背街小巷,并分别提出了管理的标准和层级。市区一类道路必须做到外立面整洁且无有碍市容附属物,道路两侧建筑工地应当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米实体景观围挡,同时进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才能放行;整条道路店字招片必须做到相对统一,新上店招应采用烤漆、铝塑板、亚克力发光字等新材料,可适当增添艺招提升城市品位;一类道路店铺橱窗的腰线宽度要控制在6厘米至10厘米范围,以便形成整齐划一的美观效果。经批准,二、三类道路和背街小巷均可设置统一规范的便民疏导点,但二类道路疏导点必须做到高品位;二类道路店招不得用喷绘布制作,单体楼店招应统一规范;三类道路店招也必须做到统一规范,无空置破损且无新增喷绘布店招,其他方面应尽量向一类道路“看齐”。

  户外广告景观照明突出亮点

  导则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出了严格要求,户外广告必须体现美观大方且做到精细化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党政军办公场所及围墙不得成为户外广告载体,而对于在道路交叉路口、道路、桥梁收费口、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附近设置户外广告均不能影响安全和消防,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头、车尾及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不得利用城市家具设置商业广告,待建、在建工地应设置落地式广告牌进行围挡的,围档的材质、色调应当协调统一。广告设置单位应当保持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在台风、暴风雨期间应对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和完善特殊天气安全应急预案。

  景观照明夜景亮化规划,对夜景亮化设施设置的原则按照不同的区域分别提出了标准和要求;明确了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建(构)筑物和设置的要求;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夜景亮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景观照明必须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进行城市亮化,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不同,采用不同的设计方式与整体环境形成和谐亮化,达到绚丽、亮化、艺术的绿色照明享受。同时,在合适的节点上突显西游文化,彰显海洋气氛。在亮化选材上以节能、环保新材料为主,多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以及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和节能灯、LED灯。

  环境卫生管理要统筹安排

  导则明确,“十二五”期间,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全部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化,市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100%;在城区范围内实现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试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作为城市黄线保护用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导则还规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导则还对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作出了硬性规定。

  导则特别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对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管理,并对运输过程中导致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清扫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不能及时清扫污染道路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代为清扫,清扫费用由负责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承担。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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