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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杂谈] 连云港市住房局提醒:手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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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1: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购房时没开正规发票,申请贷款时发现被骗。

  近期,有购房户到连云港市住房部门反映,两年前,他在新浦区一楼盘购买了一套住宅,与开发商手签了购房合同,且购房款已部分交完(没有开具正规发票),现在想把贷款余额交齐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但他没有想到的是,当去开发商那里办理贷款手续时,却被告知手签的合同不是正规的购房合同,无法办理贷款手续,当初手签的这套房,开发商早就同其他客户签订了正规的购房合同。

  得知这个消息,这位购房人十分气愤,认为自己受骗了,遂向市住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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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购房人草率消费

  开发商违规销售

  连云港市住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当初,开发商违规销售,通过手签合同一房两卖;另外,购房人草率消费。

  购买房屋早已实施网上签订合同,他在购房时没有签订。交了购房款后,开发商只是给他开具收据,而他也没有索取正规的发票。正因为这样,才使不法开发商钻了空子。

  提醒:掌握购房知识

  让开发商无空可钻

  连云港市住房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掌握必备的购房知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让那些不法开发商无空可钻。

  一、应确定准备购买的楼房是否已具备预(销)售条件。不要购买没有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楼房,如发现违规预售,可向市住房局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二、在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楼房时,应与开发商签订正规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这里说的正规的预(销)售合同是指购房人同开发商通过网上签订的合同,简称为网签合同。实施网签合同后,开发商再同购房人签订的手签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三、应将购房款交存到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资金监管账号中,并向开发商索取正规的购房发票。

  四、在同开发商签订预(销)售合同前,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明示11项内容,这包括,1、开发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商品房坐落位置、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4、商品房结构类型、户型等;5、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6、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7、面积构成、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等;8、商品房售价,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及付款方法;9、商品房是否设定抵押或房屋权利受限制的其他情形;10、交付使用时物业企业情况;11、销售人员上岗证书。

  五、开发商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房屋的,销售代理机构除了应当向市民明示前款11项内容外,还应有销售代理机构的资质备案证书;经纪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销售人员的上岗证书等。(记者 孙飞 通讯员 刘亮 堂华)
发表于 2013-8-3 06: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买房的有几个懂的,还不是听他们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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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22: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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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18: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倒,瞎说的吧!没签正规合同怎么办贷款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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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10: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处都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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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22: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房的不懂,理解,可银行也没懂的?这问题也太那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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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09: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润华庭交流群(15898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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