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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丈夫维护生育权 起诉离婚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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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1:03: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东台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丈夫小朱以妻子小张拒绝生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审理查明,小朱夫妇结婚已有4年,小朱是在婚前明知妻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结婚期间小张曾先后怀孕3次,都因为身体健康的原因选择终止妊娠,多次的流产手术对小张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让她最终决定不再生育,打算抱养孩子。本以为会包容理解自己的丈夫却反应强烈。小朱在得知妻子想法,在劝说无效后无奈的提出了离婚。

法官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的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考虑到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比男性更多的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这期间胎儿和她的身体都承受着风险,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和心理的改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由女性自身决定是否生育的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有特别的保护。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34条同时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给了女性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问题上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但如果不顾男方的生育诉求,在夫妻双方有关生育上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

男方生育权也应受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法律虽然规定了女性对自己的身体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权利,包括堕胎权利在内,除非自愿让渡,谁也不能剥夺,在确认 自主选择生育是妻子权利的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本案中妻子小张明确表示自己怀孕会对自己身体造成损害,故在妻子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与丈夫的生育权之间是难以调和的,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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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2: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这个。。。。我不说话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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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6: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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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7: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学习了第一次听到这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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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违背个人意愿的基本都会有法律来保护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1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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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08: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月荷 发表于 2014-3-14 17:52
来学习了第一次听到这个权

只要违背个人意愿的基本都会有法律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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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又懂了些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15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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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08: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翼 发表于 2014-3-15 08:06
只要违背个人意愿的基本都会有法律来保护的

喔,又懂了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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