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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美刚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宣判 被判处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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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7 15: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日下午,丁美刚高空抛物致路人死亡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丁美刚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丁美刚于去年11月1日,在连云区日出东方小区16层楼顶扔下两块砖头,将路过的行人范某砸成重伤,范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丁美刚犯有故意伤害罪,而辩护律师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罪名都没有采纳。
  审判长于延亮表示,被告人丁美刚故意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严惩。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美刚有自首、悔过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宣判:
  “被告人丁美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丁美刚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港城365》记者杨扬、伏政、通讯员、方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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