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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场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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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5-6-25 20:33:24 |阅读模式
[北 京 市 场 信 息 报 ]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13版 本版编辑:郝 伟 本版制作: 陈 森 联系电话:(010) 65577114-801

2010年5月15日,苏北大地沥沥细

在两间不足20平方米的小房里,一 位 中年男子推着残疾车,艰难地锻炼行 走,为的是能够坚强地站起来。

贺维兵是江苏连云港市人,7年前遭遇 车祸,肇事方先后赔付了六十多万元 钱,这笔款被别人领走,导致他无钱及 时治疗。

酒 店 副 总 身 负 重 伤

2003年12月4日下午, 江苏连云港市 明珠大酒店副总经理贺维兵上班途中, 不幸遇车祸,受重伤住院治疗。

2005年春,连云港市司法精神疾病鉴

市法医学会先后对贺维兵的行为 能力作了鉴定,结论是:三级伤残,颅 脑外伤所致中度智能障碍伴人格改变。

不久,贺维兵将肇事方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偿后期治疗费用。

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依法判决由肇事方 赔偿贺维兵车祸后期费用合计 671658 元,后执行到法院帐户上 657000元。

尴 尬 的 伤 残 赔 偿 金

肇事方不服,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法

11月20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过开 庭审理下达裁定,维持原判。

赔偿金被别人领走,11月23日,连云 港市中级法院通知贺维兵的委托代理 人、连云港市苍梧律师事务所刘海浪律 师领取裁定书。

23日下午,刘海浪律师赶到新浦区法 院领取赔偿金余款时,得知这笔钱当天 上午被贺原工作单位明珠大酒店的司机 刘作辉捷足先登、抢先领走。

新浦区法院法院执行局的办案法官汤 茂忠质询。汤法官出示了贺本人签名的 《授权委托书》,解释是按照《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将赔偿金给了明珠大酒 店刘作辉。

贺维兵只好多次找明珠大酒店索要这笔 赔偿金。

明珠大酒店总经理尚开军则称贺欠酒店 款,另外酒店还为其支出各项费用28.6 万元,并出示了一份协议书,贺维兵认 为,在明珠大酒店工作期间,自己并未 欠酒店一分钱。处理交通事故时, 明 珠大酒店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

酒店拿不出欠据,怎么能随意占有这 28.6万元呢?而协议书签名根本不是本 人所签。

贺维兵到法院起诉,状告明珠大酒 店,索要赔偿金。

2008年7月16日,新浦区法院作出 (2008)新民一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 书, 认定贺维兵欠明珠大酒店款28.6 万元的事实成立。

因急于治伤,为尽快拿回尚余的 246483.85元赔偿金,2008年10月28 日,贺维兵违心地在民事调解书上签了 字,同意扣除各项费用。

让贺维兵始料未及的是,未经自己的合 法授权, 剩余赔偿金又被正闹离婚的 妻子抢走。

律师称,无行为能力人所签委托书无 效,针对贺维兵的案件执行过程,江苏 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施学斌律师提出了

施学斌律师认为,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 在审理贺维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 已查明贺维兵为“颅脑外伤所致中度智 能障碍伴人格改变”,应当确定他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贺维兵单独所作的委托行为应为 无效委托,明珠大酒店依法不能作为受 委托人。

法院将赔偿金和后来调解书确定的款 项,先后交付给明珠大酒店和贺维兵的 妻子,均没有得到贺本人的合法授权, 程序上存在问题。

法院称,审理及执行此案程序合法 2009年5月21日,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 复函称,贺维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 审理及执行过程中无违法事实存在。

2009年12月下旬,贺维兵终于从新浦 区法院领回了仅剩1.2万元,作为受害 人, 几番折腾,他真正拿到手的赔偿 款已所剩无几。

无助中的贺维兵陷入了困 境, 欲哭无泪。

(本报记者 程轶侠 经济与法周刊 于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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