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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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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20:42: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扬 子 晚 报】

他们有权领走伤残人赔偿金吗?

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把执行款给他人 的调查

[核心提示] 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根据 所谓的授权委托书,把657000元交通事 故赔偿金交给他人,导致交通事故伤残的 贺维兵无钱治病。

飞 来 横 祸 受 重 伤

2003年12月4日下午,江苏连云港市明珠 大酒店副总经理贺维兵上班途中, 不幸 遇车祸,重伤住院治疗。

噩梦般的车祸,彻底地把41岁的贺维兵 生活改变。

2005年3月10日,连云港市司法精神疾病 鉴定所对贺维兵的行为能力作了鉴定, 结论是,他的颅脑外伤所致中度智能障碍 伴人格改变。同年5月11日, 连云港市法 医学会法医鉴定贺维兵因车祸导致三级伤 残,并致中度智能障碍伴人格改变。

一场车祸,把他从一个正常人变成了废 人,他已无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了。

贺维兵在医院治疗花费的388000 元,肇 事方及时支付了,但是治疗后期与康复所 需的赔偿金还没有给。

于是,贺维兵把肇事方告上了法 庭。连 云港市新浦区法院依法判决肇事方赔偿贺 维兵车祸后期费用合计 671658元, 并已 执行657000元到法院帐户上。

肇事方不服,起诉至连云港市中级法院。 贺维兵在家通过上网,与家人商量聘请了 该市苍梧律师事务所刘海浪律师出庭辩 护。

2006年11月20日,连云港市中级法 院下 达裁定书,恢复原判。

他人轻易领走赔偿金看到贺维兵有 657000元的赔偿金, 连云港市明珠大酒 店总经理尚开军及其职工刘作辉赶紧伪造 了贺维兵的签名,炮制了所谓的 《授权 委托书》。

11月23日下午,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 通知 刘海浪律师去领取裁定书。

可是在当天上午,明珠大酒店刘作辉在没 有连云港中级法院裁定书的情况下, 就 凭着伪造的《授权委托书》, 到新浦区 法院领取赔偿金。

新浦区法院执行法官汤茂忠简单地 审查 了尚开军他们提交的委托书后,就把肇事 方赔偿款657000万元的余款 (注:先前赔 偿的257398.3万元已划到明珠大酒店帐 上)给了刘作辉。明珠大酒店刘作辉在向 法院递交的《授权委 托书》上写有什么 呢?有委托人贺维 兵与其妻“现委托连云 港明珠大酒店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 人”的字样, 时间是2006年11月23日。 此 外,还有“撤销2006年9月28日对刘海 浪的授权委托书”字样。当天下午,刘海 浪到新浦区法院领赔偿金时,才知道明珠 大酒店刘作辉把赔偿金领走了,他把没有 领取到赔偿金的事情告诉了贺家。

于是贺维兵在家人的陪护下,来到新浦区 法院。

法院把他与其妻签名的《授权委托 书》 给他们看,说是按照《授权委托书》上的 内容, 把赔偿金给了明珠大酒店刘作 辉。

2006年11月26日上午,因新浦区法 官汤 茂忠把赔偿金给了刘作辉,贺维兵就打电 话给汤法官,说那份授权委托书不是他写 的,是模仿的,建议新浦区法官把能推卸 责任的内容打印好,来找贺维兵签字。法 官们也按照贺维兵说的那样办了,来了 汤、胡两位法官到贺家。 他俩把打印好 的材料拿出来,贺维兵也就在上面签了 字。

其实,作为执行依据的新浦区法院 (2006) 新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第 四页已明确表明, 当时的贺维兵伤情为 三级伤残,并有中度智能障碍伴人格改 变。

此时的他,怎么能委托明珠大酒店作他的 执行阶段的诉讼代理人?贺维兵的赔偿金 被明珠大酒店领走,他无钱治疗疾病, 只好多次找明珠大酒店索要。

2007年2月5日,明珠大酒店尚开军 拟好 了协议书,上面有明珠大酒店尚开军和贺 维兵、其母孙成兰、其妹贺玲的签字, 7.16开庭没有史如梅签名,8.1 号开庭却 又有史如梅签名,贺维兵的签名明显不是 贺维兵本人直接写上去的。在协议书 里,“有扣除贺维兵的各项欠款及明珠大 酒店各项支出28.6万元,其母亲孙承兰赡 养费1万元,尚剩 36.1万元字样。可是, 明珠大酒店拿不出贺维兵写下的任何欠 条, 完全是想占取28.6万元。

其实,贺维兵在2003年12月4日遭受车祸 后,死里逃生, 一直卧病在床, 不能行 走。

他在明珠大酒店工作期间,没有欠 明珠 大酒店一分钱, 处理交通事故 时,明珠 大酒店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 后来,贺 维兵再次与家人商量,请来律师,把明珠 大酒店告上了法庭。

2008年10月28日,贺维兵在康复治 疗费 用无处解决,生活无保障的情况下,迫于 燃眉之急,身不由己地在 (2008)新民一 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上签了字,同 意扣除各项支出和已领取的部分款项,指 望能要回尚余的246483.85元赔偿金。 但 是,他保留了下次监定权利,民事调解书 上确定的赔偿金在领取时,却被他的妻儿 等人领走,而他们根本没有他的合法授 权,也 没及时把钱用于对他的康复治 疗。

律师认为法院缺点多,2008年11月 下 旬,贺维兵觉得精神状况已基本恢复正 常。

11月25日,连云港市中医院司法鉴 定所 通过鉴定,对贺维兵作出了“具有 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

看到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贺维 兵把他的情况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律师认为: 1、连云港市新浦区法 院在审 理该院 (2006)新民一初字第247号案件 时,已查明贺维兵为“颅脑外伤所致中度 智能障碍伴人格改变”,应当确定他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贺维兵单独所作的委托行为应为无 效委托, 法院应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加 入到诉讼中来,并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重新 委托他的代理人。法院认可他的自行委托 进行审理, 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规定。

2、新浦区法院在 (2006)新民一初字第 247号判决的执行阶段,在明知贺维兵 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接受了 以“连云港明珠大酒店”为受委托人“2006 年11月23日的授权委托书”, 并且将他的 赔偿款交付给明珠大酒店不当。

首先,明珠大酒店依法不能作为受 委托 人,其次, 贺维兵不能单独委托代理 人。

这些,新浦区法院应当从执行依据 (2006) 新民一初字第247号判决书中发现 贺维兵不正常(中度智障碍伴人格改变), 应主动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对该委托书进 行确认后重新办理执行委托手续。这些法 院有疏忽导致明珠大酒店在 欺骗法院的 情况下, 轻易地侵占了他的赔偿款。

3、在执行阶段及(2008)新民一初字第 1770号案件的审理阶段,接受贺维兵单 独委托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也没有对他是 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节引起足够 的重视。

4、 (2008)新民一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 书中的协议第三项约定,“原告贺维兵领 取上述款项时应有其成年亲属在场,否则 被告连云港明珠大酒店有权拒付。”既然 新浦区法院确认贺维兵领取款项时应有其 成年亲属在场,说明他在此诉讼中无行为 能力应当是存在的事实,怎么有能力特别 授权代理律师呢?

5、新浦区法院将调解书确定的款项, 交 付给贺维兵的妻子而没有得到他的合法授 权,程序上存在不足。

6、贺维兵可以申请法院对涉及执行 过程 及(2008)新民一初字第1770号案 件进行 重新处理。

法院函复此案无违法2009年5月21 日, 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函复贺维兵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中,无违法事实存在。

在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中,相关调解协议 的签订是贺维兵母亲、妻子和妹妹在场的 情况下进行。在2008年贺维兵诉明珠大 酒店撤销纠纷一案中, 2008年10月23日 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有贺 维兵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参加。在协议过程 中,被告方要求签字领款时必须有贺维兵 成年家属签字,其子女在场,贺维兵代理 律师 表示同意。

关于贺维兵何时能领到赔偿金

本 报 继 续 关 注

扬子晚报杂志社江苏部《法律与生 活》

特约记者 周勤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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