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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如何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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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21: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材料,几乎所有的信息都可以从上面得到,所以处理事故首先要看事故认定书。

目前事故认定书仅仅算是一个证据,所以在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且在异议期限内,那么就应该向上级机关提起复核,如果已经过了期限了,那么去交警部门调取现场勘察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也是一个办法。

其次最好叫当事人去交警部门拿对方驾驶员驾驶证和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因为有时律师去调取相关材料手续很繁琐,在武进有时候需要分管大队长签字的被告保险公司名称:要审核清楚:方法有看签章、电话询问、网络搜索(主体很重要)
损失清单:在列清单时,最好按照交强险各赔偿项目分块列明,这样有利用加快庭审速度,也利于法官区分超限额责任分担,同时也可以给法官好感。

下面逐项说明赔偿项目以及一些举证的要点:
(1)医药费:主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病历卡名字是否对、收费收据及用药清单。可以剔除的是当事人提供的没有就医记录的收费收据、没有用药清单的购药、药房购药费用等;可以对交通事故引起其他疾病的用药及费用的关联性、因果关系、合理性提出鉴定并以此扣减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的不合理医药费用。
用血保证金一般不予作为医药费承担,但目前各法院不统一,新北是支持伤者的,武进钟楼还是倾向于不支持(武进死亡案件时支持的),特别是在保险合同中

(2)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审核当事人的就医病历卡、收费收据等以确定住院时间,一般住院的大发票上会有住院时间标注的,标准一般18元/天(目前有法院按照20元每天)。

(3)营养费:律师主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就医病历卡、建休证明等,确定是否需要支付营养费,一般11-13元的标准(最好的证明还是营养期鉴定报告)。

(4)误工费:律师主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工资证明、建休证明、伤残鉴定书等。

误工时间:严格按照建休时间和伤残鉴定的前一天相结合的标准确定:如果建休时间超出了伤残鉴定的前一天,则以发生交通事故到伤残鉴定前一天之间期限确定为误工时间,如果建休时间没有超出伤残鉴定的前一天,则以发生交通事故到建休结束的时间确定为误工时间。若事故发生的时间到定残的前一天跨度时间比较长,而且医院建休的时间比较长,可以申请误工期限的鉴定,避免受害人利用医院不健全的制度牟利

误工期间工资:严格按照个税起征点、行业标准、公司提供的工资证明三项相结合审核的标准,作为原告案件,有时候在开工作证明时候,选择一个平均工资较高的行业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当然这也有作假的嫌疑但一般法院是不会去审核的)。
最后,建休期间伤者所在单位是否停发或者减发工资的情况也应审核清楚,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调查。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者要严格控制是否支付误工费,避免当事人虚假提供工作工资证明但一般来说以达到退休年龄可抗辩误工费法院是不会认同的)

(5)护理费:主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护理时间的证明。
护理时间:坚持住院期间才产生护理费的原则,如果在住院期外主张护理费的,则需要有相关机构的护理期限鉴定。
护理标准:严格控制每天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但事实上大医院一般都60元每天以上,所以要保留好护工的收条 有时法院是会支持的,

(6)交通费:主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交通发票是否和住院时间地点吻合。(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打的也是不可以的,审核住院是不是用救护车的)
原告案件,如果实在没有发票,可以请求法院依据住院时间,以及伤者家庭住址等综合情况核定一个数额。

(7)残疾赔偿金:主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报告和当事人的身份户口证明。
鉴定报告:首先必须审核出具部门,在常州地区现只有德安医院尚有权出具(据说目前多了几家);其次伤残必须是符合实际的,尤其是对精神方面的鉴定尤其要慎重确认,必要时候一定要申请重新鉴定。对于经常性的等级情况要注意是否有虚高的情况,必要时要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告一律不予认可当事人的身份户口证明:看身份证和户口本,对于提供的当地村委证明一般不予认可除非有公安机关的证明;
(原告案件如果要证明在常连续一年以上了,使用的电话、银行卡、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也是较好的辅助证据。但对于外地农村在常发生事故的,最好的证明材料还是依据暂住证)

(8)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主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扶养人、被抚养人情况及鉴定报告。
抚养人,被抚养人证明:首先审核是否有法律上扶养和抚养关系;其实查明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人数;最后要查清被抚养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是否靠伤者抚养。注意:在有多个被抚养人的情况下要审核单年总额的上限(例如处理目前的事故每年城镇的不可超11978元)

(9)残疾器具:费用水分很大,对于过高的器具费用有必要提出重新鉴定(目前常州德安医院也做器具鉴定但费用还是偏高,但对于原告案件时却是很好的证据,而且目前尚无权威机构可以重新鉴定器具的费用和更换次数)

(10)鉴定费用:一般在残疾、死亡赔偿金一项中列明,不应在医药费中赔偿但目前法院倾向于与诉讼费一起列明

(11)财物损失:律师主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估价清单和维修发票。
对于估价清单:估价必须是当地的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书或者是保险公司的定损单。
对于维修发票:必须是正规的维修发票,如果是收据,收条等均不予认可。
如果估价清单和维修发票不一致,对于估价清单低于维修发票的,以估价清单为准,如果估价清单高于维修发票的,以维修发票为准。
对于衣物损失没有证明的一律不予认可,但如果事故认定书有的则区别对待
但对于原告案件,也可以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适时的提出,列如一般骨折案件,衣服等都是需要直接剪掉的。

(12):鉴定申请:在需要鉴定的案件中,要弄清楚各法院的做法,比如只有钟楼法院是先立案后鉴定后增加诉讼请求,而且要弄清楚提交鉴定材料的要求(各法院不一致、只有新北需要提交病例原件)。
而且最好是委托法院鉴定,避免对方提起重新鉴定。但就过程来说和律师事务所委托没什么区别。

(13)精神抚慰金:一般构成伤残5000元一级,但在事故中责任超过50%,则不可主张精神抚慰金 (在事故中流产的,虽然不构成伤残,但也可以主张,法院一般会支持的)
发表于 2009-11-10 21: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今生不要碰到此类事情。。。不过有点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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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21: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专业,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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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0: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开设这个栏目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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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4: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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