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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法庭视点: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的教训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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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6: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亚群原来是海沧区霞阳村第九村民小组组长,2004年下半年,他为主组织第九村民小组的村民,将一块24.7亩的农业用地非法转让给别人用于私人办学,村小组非法获利95万元。2007年2月9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亚群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杨亚群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公诉人:这个案件被告人杨亚群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为主组织村民小组,违法转让24亩的土地使用权,集体获利95万多元,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该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厦门市海沧区检察院认为,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除了触犯我国刑法的共性以外,还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殊情况,第一个就是这个案件涉及人员比较多,它不是个别人假冒国家征地,也不是个别村干部参与其中,这个案件参与人员非常多,包括了整个霞阳村第九小组的绝大部分村民。
  被告人杨亚群:我做人是很为村民服务,但是就是这样,大家村民都选我,我没有去辞掉,不选了,大家谁要去做谁做,村民都不肯,要叫我做,是这个情况我才来这边的,不然,6年前我不做了,一直叫我做,如果没叫我做,管它谁是组长。
记者从海沧区土地管理部门了解到,由于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当前在海沧区仍然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主要有四类情况,第一类就是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二类情况是盗挖高岭土,在耕地上非法取土,第三类是占用农用地建厂房,第四类就是村民没有经过批准,私自占用土地建住宅。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副局长 柯文斌:对这四类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第一类情况,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的,有5个方面的处理规定,第一就是没收非法所得,第二就是要拆除或没收在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就是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对相关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第五,达到法定数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3月23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杨亚群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经冻结在案的赃款32.33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亚群缴交的代垫款人民币6万元直接予以抵交罚金,继续追缴霞阳村第九村民小组部分村民非法取得的赃款共计人民币62.4953万元。
  在我国,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村集体和个人并不能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用于非农业用途,否则就违法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杨振滨 周赞马)
发表于 2009-11-14 16: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村集体和个人并不能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用于非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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