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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杂谈] 商品房购买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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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5: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在购房时就该郑重要求开发商提供“四证二书 ”。四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二、了解开发商的经济实力及资质条件。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严格资本和资质要求,如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以上,没有相应的资质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没有实力的开发商有承诺也可能不兑现。自己如果对开发商底细不清的,可以聘请律师帮助到工商部门查询对方工商档案信息。


  三、不要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开发企业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事项,这些大都属于要约邀请,如果不写进合同中,不具备法律效力。将来纠纷发生时,会造成购房人维权困难。因此,千万不能轻信,一切以合同为准。


  四、保留宣传材料以备将来维权之用。对于内容明确具体的广告等宣传材料,在法律上具有邀约的性质,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要注意收集保留,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具有证据的价值。

  五、严格审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以后发生纠纷的最重要的依据。可以对照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的示范文本认真逐一对照条款,开发商经常把不利与开发商的的条款删掉,事先了解可能的陷阱。尤其注意审查房屋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交房及产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六、注意审查补充协议。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往往要求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购房者尤其要注意,补充协议往往对主合同进行了修改,且往往有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的条款,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千万慎重,可能存在对购房者不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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