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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赣榆县黑林镇11户村民万元买宅基地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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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3: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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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村民建房被叫停后,材料散落一地 

    “俺们花了一万元钱买了一块宅基地,却不能建房,损失谁来负责?”日前,家住赣榆县黑林镇兴隆村的张同军向本报热线 诉称,他们村有11户人家面临这样的遭遇,被村委会忽悠了,而且损失惨重。



 建房遇到麻烦

  4月7日上午,记者来到张同军所在的兴隆村,在村北侧,记者看到有几处住宅建了一半被迫停了下来,各种建筑材料散落一地,还有的房子主体已经到顶,但这些尚未竣工的住宅都被叫停了。“我们花了上万元钱买了宅基地,你们凭什么不让我们建房呢?”面对黑林镇国土所的执法人员,部分建房户一脸的茫然,村民王先生说,“村委会收俺们的钱,说好给俺们建房,这下镇国土所又不让建,俺们的损失就很大了!”

  居民王志木拿出一份《结算凭证》说,这是当初向村里买地皮建房的收据。该凭证的收款事由为“建房配套费”,金额为1万元,收款单位是兴隆村村委会。现在他家的建房材料都准备好了,地基也打好了,却不让建,初步预计损失在4万元左右。村民李女士也说,她家的房子被叫停后,钢筋都锈蚀了,再想建房还要重新购买钢筋,光这一项就损失了2万元。

  村干部用喇叭吆喝卖地

  据了解,兴隆村几年前还属于贫困村,村民居住的房屋大多十分破旧,有的人家还是泥土磊成的房子。最近几年,村民们大多外出打工,生活有所改善,有了余钱后,不少村民便想到建房,但多次申请,就是无法获得一块宅基地。2009年12月期间,村委会的广播喇叭里突然传出《通知》,称村民每户只要愿意拿出一万元钱,就能获得一块宅基地,并保证不干扰村民建房。村干部的这番话,让村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张同军、王志木、王召文等11户村民当即到村会计处交了钱。之后,他们陆续准备了建房材料,并运送到买来的宅基地上。但在此过程中,村委会收了钱后并没有给村民建房办理“两证”,而是收了就不管不问了。

  当天上午,记者在兴隆村村委会办公室见到了村会计刘某,他介绍说,当初出卖宅基地给村民建房,是村委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村民买地后建房,村委会并没有阻止,至于镇国土所不让建房,他们也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刘会计还说,收取村民的每户1万元钱,其中村委会得到了每户5000元,镇国土所和镇城建所各分得每户2500元。

  无证建房是违章建筑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当天上午,记者找到了黑林镇国土所所长周兵站,他介绍说,他原来在外乡镇上班,今年春节后才调任黑林工作,在之后的土地普查中,他发现兴隆村存在违规卖地现象,之后便派人进行了制止。他认为,村民建房首先要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兴隆村部分村民在无证的情况下建房,是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加以制止是正确的。至于村委会所说,在卖地过程中,国土所和城建所也得到了利益,周所长表示,根据他的了解,没有这样的事情。

  周所长还表示,对于村民建房需求,国土部门会充分考虑,今后要划定村民建房规划区,村民们依法提出申请,他们会按照一定程序给予审批,凡是无证建房的,都要依法拆除。

  “俺们是相信村干部的话,才买地建房,这下不让建,损失谁来承担啊?”在记者采访中,11户村民表示出他们的担忧,记者试图将此问题抛给村干部王先生,他头也不回开车离开了现场。

   相关链接: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13: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属于特别的案例吧,终于开始那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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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3: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都是 领到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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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3: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俺,河西村都卖了上百万了,最低价10000,,!!不管用中国的法就这样,专管老百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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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3: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郭其文传媒严重关注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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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4: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林怎那么多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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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2: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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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2: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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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2: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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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2: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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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2: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老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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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5: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民自治组织越权到国家行政,这是中国的现状。
赶快把钱要回来才是正道,没有别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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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21: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石激起千层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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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0-4-19 21:30:51
县里好多乡镇都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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