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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杂谈] 律师提醒三类购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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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7: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方网10月12日 在重庆市图书馆近日举办的一次法律讲座上,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国民律师提醒,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警惕三类陷阱。
  陷阱一:交了定金不一定能买到房。不久前,重庆市民陈先生向开发商交了1万元购房定金,得到一张定金收据。开发商叫陈先生回家等候通知,开发商将凭收据与陈先生签购房协议,房价将控制在每平方米4300元以内。然而,等到楼盘开盘时,开发商却不与陈先生签购房协议,而且房价已经涨到每平方米5300元。对此,王国民律师说,定金只能证明陈先生有权买房,加之没有书面合同确定房价,购房者如果遇到开发商“耍赖”,很难通过定金收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在交定金时,与开发商签订其他更加明确的书面协议,以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陷阱二:警惕“被查封、被抵押”房产。王国民律师说,已被有关部门查封、被开发商抵押的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消费者如果买到这类房产,虽然打官司可以讨回购房款,但获得的赔款十分有限,因此,算上购房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自然是得不偿失。因而,消费者在购房之前一定要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的真实情况,对房屋准售的面积、楼层等基本情况要搞清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陷阱三:警惕购房合同中的“文字游戏”。王国民说,对于购房合同,消费者一定要看仔细,如“交房付款”,到底是先交房还是先付款,就有不同理解,在法庭上,消费者和开发商都可能输官司。因此,消费者与开发商在签购房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付款、交房、违约条款,以及双方在办理房产证中的责任划分、办×证期限,同时,消费者应当保留开发商不能按期办理房产证时退房的权利。  (编辑:王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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