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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妇频遭夫殴打,身体精神备受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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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3: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李德锐 通讯员 王益忠 瞿霞)张女士和陈女士都是“60后”已婚妇女,在10余年的婚姻生活中频繁遭遇丈夫的暴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痛苦的折磨中,她们不再是沉默的“羔羊”,而是勇敢地走进市 “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成为该中心成立2年多来接收的2位“勇士”。
  家住新浦西小区的张女士今年46岁,是一家超市的营业员,曾经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离婚后经人介绍,结识了第二任丈夫郑某,两人相识几个月后便结婚了。婚后不久,张女士下岗了,丈夫又没有稳定的工作,夫妻俩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发生争执,郑某酒后会耍酒疯,粗暴地对妻子拳打脚踢,令张女士伤心不已。第二天醒酒后,郑某又低三下四地向妻子请求原谅,为了孩子,张女士的心软了,可是一次又一次的原谅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的暴打,令张女士饱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
  2010年9月24日,郑某怀疑上夜班的妻子有外遇,喝得大醉的他再次暴打妻子,张女士的眼睛被打得红肿,身体多处受伤,郑某还强行没收了妻子的身份证等,把张女士撵出了家门。万般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报警求助,当天下午,派出所民警将她送到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
  温柔善良的陈女士也是“60后”,是东北人,1991年时随丈夫到连云港市安家落户,女儿出生后,重男轻女的丈夫经常对她恶语相向。1995年,陈女士生下儿子,不但没能换来丈夫的体贴,丈夫反而对一双儿女不管不顾,更是把糟糠之妻当成了“眼中钉”,经常莫名地对她大打出手,还把家里的门锁换掉不让她进门,陈女士只好多次报警。
  2009年,陈女士的丈夫逼她离婚,陈女士舍不得孩子不愿意离婚,又一次被打得遍体鳞伤。由于多年来遭遇家庭暴力,40多岁的她神情变得恍惚,根本不能外出工作了。走投无路之时,2010年11月,她主动走进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寻求庇护。
  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说,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在遭遇家暴后,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建议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之后立刻拨打“110”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是一种证据。另外,受害者应该尽快到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要求医生将受伤情况写在病历上,这也是一种证据。受害人还可以到法医鉴定中心做伤害鉴定,这也是一种有效的证据。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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