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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工伤认定是否合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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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3: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工伤认定是否合法
镇江中院对一起行政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11月30日下午,镇江中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上诉案件。由中院副院长郑清担任审判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秦双林出庭应诉。



58岁的张某是残疾人且没有文化,他在新区鑫恺服装厂当门卫。2009年1月25日18时43分,张某吃过晚饭后步行去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0年1月14日,张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3月12日,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张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张某因工负伤的认定。



新区鑫恺服装厂不服,认为张某平时就住在传达室,当天并不上班。遂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于2010年7月12日维持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新区鑫恺服装厂人仍旧不服,向润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镇工伤认字(2010)021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新区鑫恺服装厂继续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某当天是上班还是回单位睡觉,构成工伤是否合法。



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针对张某担任门卫工作的特殊性,在返回单位传达室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倒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上诉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事实和规定认定张某构成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张某当天不是上班,是回厂住宿的上诉理由,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秦双林说,我们要通过经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企业,要不断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院副院长郑清则希望通过以案说法,推进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江苏法院网  作者:仲苑 邢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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