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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地下车位买不买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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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3: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赵松柏 王绪波
 【遭遇】  近日,家住新浦的魏先生可忙坏了,因为物业收费率太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撤出,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之一的他,每天都忙着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或是与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起寻找新的“管家”。在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涉时,其他事情都很顺利,却卡在了一个问题上:地下车库的归属。
  魏先生所住小区规模较大,各项设施很齐全:有地下车库、会所、托儿所、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浴室等。魏先生等业主委员会成员认为,小区内的这些公共设施,每年都有50多万元的收入,这笔可观的收入对于小区业主来说,一方面可弥补物管费的不足,同时还可以为小区做些有益的事情。尤其是地下车库对每一个业主来说,是很重要的。物管公司撤出也可以,应当首先将这些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方面却认为,这些设施是当时开发商移交给自己的,应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不下,一度闹得很不愉快。
  无独有偶,最近,家住朝阳路附近的王先生也在为地下车位的事情烦心。原来,王先生购买商品房的小区开发商规定,小区有车的业主,必须购买上万元一平方且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否则就不让业主的私家车开进小区。花了几十万元购买的安居之所,竟然有家不能进?小区业主很是气愤。
  【调查】  笔者对市区部分住宅小区进行走访时发现,许多业主都遭遇过类似的烦心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连云港的小高层和高层住宅逐渐增多,房价也逐年攀升,地下车库和停车位的价格也一路飙升。目前,仅新浦地区,一个十几平方的地下车位,销售价格多在10万元左右,每平方近1万元。买得起车,买不起停车位,成了很多小区业主头疼的事情。
  买了车,未必有地方停,要想停车,就必须买车位。在买房时,不少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小区内地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以及地下车位、地下封闭车位等为出卖人投资建设,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均属于出卖人所有。”因此,大部分有地下停车位的开发商,在出售地下停车位时都是理直气壮,似乎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掏钱建的,不管是使用权还是产权,好像都理所当然归开发商所有。
  事实是,许多业主交了几万甚至十几万元购买车位的钱,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这也是不少有车业主不愿购买车位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有业主认为,地下车位应该属于公共空间,开发商在建房之初已经把建地下空间的费用打入房价之中,如果自己再高价买车位;岂不是二次“埋单”了。
  【点评】  业内人士介绍,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在购买住房时,购买的绝不仅仅是产权证标注的房屋本身,他们对小区内与房屋相关的所有公共空间、设备设施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以及处置的权利。
  如果开发商能够证明自己将地下停车位作为一个独立项目来进行投资建设,再向业主出售出租,这也合乎情理。但是,如果业主在买房时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这些设施就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就不能再销售,只能通过附赠、出租的方式,解决业主停车位问题。开发商将停车场据为己有,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设置种种有关停车位的条款,其目的是想将小区的车库、停车位与商品房搭售,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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