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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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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5: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严重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严重情节的。
  (四)单位受贿案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枉法追诉、裁判罪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私放在押人员罪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环境监管失职罪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七)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放纵走私罪
  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二十一)商检徇私舞弊罪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
  (二十二)商检失职罪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二十三)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十五)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十六)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
  (二十七)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
  (二十八)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十九)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三十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三十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转自江苏检察http://www.js.jcy.gov.cn/readnews.asp?nid=177
发表于 2011-3-19 16: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赣榆,这个“法”是费话!!!赣榆检察院根本就不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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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6: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草民 的帖子

这个法不就是管官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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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07: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生活家。巴洛克 的帖子

正因为是管官的,所以无法实施!若是治民的,那些官儿会雷厉风行的加倍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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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2: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4_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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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律师十个有八个是和稀泥,没有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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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1-3-23 21:26:51
四季 青 律师事务所  王继宏  就是当中其人  充当狗腿子, 没有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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