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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民事判决 老赖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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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15: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讯员 王缀成  李义春)因雇佣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当场死亡,张某曾被灌南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亲属237856元(不含交强险范围内11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变卖已被法院扣押的肇事车辆,并且将保险公司332000元理赔款予以隐藏、转移,致使灌南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日前,张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灌南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5月18日,张某雇佣的驾驶员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受害人杨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与杨某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6月8日,灌南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就地扣押了张某的肇事车辆,7月20日,灌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张某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杨某亲属110000元,张某赔偿237856元,并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兑现。判决生效后,张某不但没有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反而想方设法变卖掉已经被灌南法院裁定保全的肇事车辆,并且将保险公司的332000元理赔款予以隐藏、转移,致使灌南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张某归案后,其亲友已代为履行了民事判决的执行内容。

  灌南法院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工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打击刑事犯罪,根据张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程度和一贯表现,遂依法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编辑:李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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