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嘉康利
查看: 178|回复: 1

公益普法之:环境监管失职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27 13: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或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掼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保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的;
(二)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三)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如何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做出错误决策,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行为人一般缺乏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与一般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区别一般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是行为人具有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但没有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程度。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虽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却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二)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环境监管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三)客观表现形式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四)侵犯的客体不同
发表于 2014-5-27 16: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局灭门的节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AIGANYU.COM

GMT+8, 2024-11-30 05:00 , Processed in 0.072757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AiGanYu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