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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公交频遭“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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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9: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杨济泽

  近日,东部公交公司31路公交车司机赵春林仅仅因为坚持到站停车,遭到乘客殴打住院治疗。东部公交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去年10月份至今,该公司已经陆续发生5起以上的公交驾乘人员被打事件,起因多为乘客未到站要求下车的意愿没能实现。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有关部门在为驾乘人员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的同时,乘客也应提高文明素质,适应港城文明城市的发展要求。

  司机被打

  乘客临危

  几天前,东部公交公司31路公交车司机赵春林载上乘客,从始发站港口东站出发,行至港口集团办公楼站时,停车上客并继续出发,可刚行驶100余米时,车上一名男乘客便要求赵春林停车,让其下车。由于公司规定车辆必须进站上下客,乘务员便劝说该乘客稍等片刻,待行至不远处的下一个站点再下车,却遭到该乘客的恶言相向。司机赵春林见二人争吵不休,便插嘴劝架,没想到该乘客竟然冲至赵春林身边,并突然抬腿踹向其头部。

  当时,31路公交车行驶在约40度的斜坡上,赵春林正聚精会神地驾车,突如其来的殴打,让其感到头脑发晕并伴有轻度意识模糊,公交车随时可能倒溜或者冲向路边的深沟。为了车上20余名乘客的生命安全,赵春林强忍疼痛和眩晕,坚持着把公交车稳稳停好,然后才与打人乘客理论。随后,赵春林因极度不适住进了医院。经初步诊断,赵春林头部右侧红肿、眼睛充血,并伴有头晕和恶心等症状,属于轻微脑震荡。据了解,被打的司机赵春林是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老驾驶员且性格憨厚,进入东部公交公司工作6年以来,工作认真负责,从未被乘客投诉,并多次被评为公司劳模和先进个人。

  殴打辱骂事件频频发生

  记者了解到,自开展创建工作以来,东部公交公司按照规范操作要求,制定了公交车必须进站上下客、停稳后才能开门等规定,要求所有驾乘人员必须遵守,而且还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然而,正是这些规定,因与某些乘客的“方便”产生矛盾,使得驾乘人员遭辱骂甚至殴打的事件屡见不鲜。据了解,去年10月份至今,驾乘人员被乘客殴打5次以上,遭辱骂的事件几乎天天发生,其绝大部分起因都是驾乘人员严格遵守到站停车规定,使少数乘客感到“不方便”。据介绍,城区公交站点之间的距离一般都在300米左右,并且公交公司派出专人,每天到各个主要站点附近,劝导乘客进站候车,但短时间内仍然无法改变乘客早已养成的“招手停车”习惯。

  东部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绝大部分驾乘人员被殴打和辱骂的事件,公司都没有记录。其原因一方面是驾乘人员觉得被人辱骂和殴打“不光彩”,忍忍就算了,另一方面则是驾乘人员担心“事情闹大”后,被对方报复而不敢声张。即便如此,此次“老好人”赵春林被殴打事件,仍然在公交驾乘人员中间引起了公愤和担忧,大家既为赵春林无辜被打而愤愤不平,同时也担心自己继续遵守公司规定,今后将无法保证人身安全。

  文明需要双方共同维护

  赵春林被殴打住院治疗后,为了不影响31路车沿线居民的出行,公司临时抽调司机代班,做到“人停车不停”,但对于增加防范措施,除了继续加装监控探头外,尚没有更好的办法。因为公交车驾驶室旁边,没有单独的车门,无法像出租车一样加装防护网。同时,一旦车内突发意外事故,公交车司机还负有救护的责任,这也决定了公交司机必须和乘客“亲密接触”,因此其人身安全保障,主要取决于乘客。

  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公司的规定,司机一定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量减少乘客的误解,避免与乘客发生矛盾。因此在平时的安全教育中,也都要求驾乘人员“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同时也希望每位乘客多体谅驾乘人员,他们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为市民出行提供服务,他们有权得到基本的人身保障和人格尊重。“一旦司机缺乏安全感,乘客也不见得有安全感。当一个正常人被侮辱、被误解、被痛殴之后,很难心平气和地继续掌握方向盘,把一车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新闻链接:

  ▲2010年7月23日,杨某乘坐沈阳市277路公交车准备在中山路站下车,因下车速度慢与公交司机田某发生纠纷。随后杨某用拳击打正在驾车的田某头部,致使公交车冲向人行道,将一棵国槐树及交通护栏撞坏,车上多名乘客受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9年,因未能按乘客要求停车,重庆一公交车司机在行车过程中被乘客暴打。司机在躲避乘客殴打过程中,与另一中巴相撞,造成无辜乘客受伤。巴南区法院判决打人者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5年11月10日,张某搭乘济南市70路无人售票公交车时,因没零钱投币和司机发生口角,为了报复司机,一个小时后,他纠集同伙冲到路中央将车拦下,手握方向盘爬上驾驶室,握拳击打黄司机的头部,张某的同伙也持铁管上车殴打黄司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无视危险,殴打公交司机,致使公交车滑行,威胁了车内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其他车辆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张某5年有期徒刑。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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