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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人民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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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1-9-17 19:25:36 |阅读模式
  人民来信

尊敬的宋金林院长:

我们是来自外地的农民工。从2009年12月,到贵县的金陵国际广场项目部工地上做木工,至今还有几十万元工程工资未结。金陵国际广场建设单位为赣榆县金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建设,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此工程发包给个人仲长青,仲长青又将相关工程发包给个人郑维喜。我就是跟着郑维喜做工的工人。为要剩余的工资,我们找过劳动局、建设局,相关部局领导也很重视,但都苦于没有强制权力,而没有结果。后来,为此事,我们去找了县领导,县领导建议我们到法院直接起诉。在起诉时,我们遇到了贵院的立案庭不当阻挠,其理由真得很荒唐,下面向您汇告一下相关情况:
1.        贵院立案庭不予立案的第一条理由是,有一个被告郑维喜是淮安的。我们几个人和立案人员理论时,他竟然不耐说,我是法院,这儿我说了算,象你这样情况太多了,都给你立案,那法院不是忙死了吗?

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起诉,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本案中,共有三个被告所在地为贵院管辖范围。我就不明白,为什么有一个被告不在赣榆,就不能在贵院立案。

同时,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赣榆也是合同履行地吧。合同履行地,也应该具有管辖权吧。

而且,从侵权法角度看,赣榆也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也是具有管辖权吧。

其实,无论从那个角度,贵院立案庭都应该给我立案,而且,可以找千万个理由来回复我们,却不能以“……,我是法院,这儿我说了算,象你这样情况太多了,都给你立案,那法院不是忙死了吗?”来回复我的请求。

而且,在贵院立案,便于调查取证,便于查清事实,也便于法院开展其他工作。同时,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
       在贵院立案,合符法律,合符情理。

2.        不给我们立案的第二个理由,是我们只有包工头郑维喜的工资欠条, 属证据不足。要我们提供几个被告之间承包合同,我觉得这个要求不符合法律要求,也不现实。首先、我们已经提供了包工头的工资欠条,基本上具有了法律上的基本事实。二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包工头郑维喜已经给我们打了张工资欠条,上面已经注明了工资发生的工地、欠款人等。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事实。至于其他被告之间的发包承包关系,只能由他们出据证据加以证明,让我们一个做工的人,去承担证明他们之间的承包关系,确实勉为其难,也不现实。
3.        第三个不给我们立案的理由是,我们将赣榆县金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如将这两个公司删除,只告个人的话,立马给立案。对这个理由,我真得不知道是什么道理。

   尊敬的院长,我只想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取回属于我们自己的血汗钱。我们不想去上访,也不想去采取过激的行动,因为我们有老婆、有孩子、有父母要养活。所以,恳求您帮我一个法律上的忙,让您的法院给我们立案,让我们取得我们的血汗钱。在此,我们将不胜感激。


外地农民工:葛海芹、程卫兵、颜玉龙、胡锦柱、郑维全、赵红明、 赵红江、颜从高、钱兆刚、胡井春、周立军
            我们的联系电话:13515244529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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