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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关于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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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1-10-17 16:02:36 |阅读模式
女方为湖北人,男方为河南人,女方嫁到河南但没有把户口迁过去,女方现在居住在浙江半年之多,

男方好像居住广西半年之多,现在女方提出起诉离婚,原因为以前男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苦于无证

据,只好起诉两次,问题是,女方现在居住在浙江,户口还在湖北老家,如果要起诉,该去哪里起诉

?一定要去河南才能起诉吗?因为户口没迁过去,可以在目前居住地或者去湖北起诉吗?请律师帮帮

忙!
发表于 2011-11-2 12: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鉴于本案中夫妻双方皆离开住所地,但是都不满一年,因此,还应该在住所地或者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也就是在河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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