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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离婚关于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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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2-6-20 21:47:52 |阅读模式
刘律师请帮忙,我刚结婚三个月,女方要离婚。不知道彩礼钱能要回吗?网上查了些资料说是离婚的有两条件,一个是造成生活困难,还一个是未共同生活过,这个没有共同生活我不太理解什么意思,有说经济生活和夫妻生活,还有什么互助啥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应该是未共同生活过,结婚一个礼拜后,我上班,就礼拜天回家一次,有时候她还回娘家不在。我们关系就像陌生人一样。这样的话我请问起诉离婚能赔偿礼钱吗?
发表于 2012-6-25 21: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迟了,抱歉。婚姻家庭类案件很复杂,我也不是很精通。江苏省高院以前有个审判纪要,你看一下是否有帮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
                       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苏高法电[2008]464 号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二、【关于彩礼】
(一)彩礼的认定。
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中金钱、实物的给付是否构成彩礼,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
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
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
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除了金钱之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
(二)返还彩礼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
礼的,应以婚姻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不列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一方以对方
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自己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或使用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由
实际收受方为当事人。该类诉讼非离婚诉讼,而系普通的返还财产之诉。实际收受人为返还
义务人,如女方使用了该财产,可作为共同返还义务人。
(三)返还尺度的掌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
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四)“生活困难”的认定。
对《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认定,应采用绝对困难标准,即根据《解
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解释为“依靠个
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五)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
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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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1: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省高院民一庭有个《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你可以看一下,http://www.doc88.com/p-274403441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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