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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华阳镇违法拆迁 裁决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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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句容华阳镇违法拆迁 裁决不公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9-28 12:27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镇江句容

  投诉报料:

  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勾结黑法院违宪违法制造冤案

  尊敬中央领导您们好!强烈要求三级法院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以法还我公道!

  为了这份"有效合同"我上访打官司己花有9年多的时间,至今让我一个74岁的老人晚年过得这么悲惨,无家可归,我现在身体状况很不好,到底什么时候解决我的案子.         老天啊!为什么要这样对我这样一个74岁的老人?为什么我就不能安享晚年?为什么按国家政策应该享有的老人待遇被克扣?拆迁达不成协议地方政府就强行和儿子并户?这是什么样的世道?为什么明明是一份无效协议各级法院为什么狂法判决????      我是受害人朱桂华,女,1939年4月生,今年74岁,住: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杨家巷大队上阳村.     我与丈夫李文发在句容市华阳镇杨家巷上阳村原有祖建房三间,总面积57.72平方米长9.8米宽5.89米高2.55米,几代人都居住过有50多年历史,并领有证,2000年7月21日丈夫李文发去世,该房屋由我继承并一直居住.2003年,句容市华阳镇政府依其与我的长子李明林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将我的三间平房全部强拆,从发现问题开始找相关部门和村委会反映此亊,一直未果.后我委托自己女儿李巧娣开始上访,经多次上访后,句容市信访部门在2006年4月24日给出的意见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我于2006年10月向句容市人民法起诉,请求确认.2003年7月21日句容市华阳镇政府拆迁安罝办公室与李明林(系我的长子)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涉及我房屋部分无效,本案经句容市人民法院一审,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以种种无理理由驳回了我的请求,后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2007年3月27日,2007年8月21日,2008年5月16日和2008年9月26日句容市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制作了(2006)句民一初字笫751号,(2007)镇民一终字笫288号,(2008)镇民监字笫099号和(2008)苏民一申字笫1009号民事裁定书,对我的再审申请裁定驳回.针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裁定我均不能信服,理由归纳如下:    一.我被拆的房屋依法领有证,属公民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对该房屋进行的处罝只能由所有权本人进行.    二 .句容市华阳镇政府拆迁办未对我的房屋进行合法补偿的原因,并非其后来所强调的其它理由,而是其最先在2006年2月25日由句容市华阳镇人民政府制作的(注:李巧娣为我的女儿,即我的上访委托代理人)中所提到的"因为在农村的建房中,檐高2.6米以上(此处可能 是"以 下"疑为笔误)仅能视为附房."由此可见,我的房屋未获合法合理补偿的真正原在于"檐高未达2.6米",而非其它.农村房屋,特别是建造年限较长房屋,在使用中,为防水等需要会不断对室内外进行坑土,铺砖以及浇水泥等方式处理,时间长了后,从表面看高度的确会下降,但主房和附房的区别无论怎么讲都不是高度决定的,其唯一的依据就是房屋有证,(注:农村附房是没有证,就是有也是注明是附房).由此见本案的起因就是句容市华阳镇政府拆迁办对我所有的房屋在拆迁补偿时采取了错误的,甚至是非法的性质认定.      三.三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都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在鉴定拆迁补偿协议时我在场,并表示了同意..退一步说"我在场表示同意"那么为何华阳镇政府在至少2一3名拆迁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未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让我在协议中签名或按手印???  对这一事实的认定的依据和证据却未加详细核实,甚至未作明确表述,本案一审时作为句容市华阳镇人民政府,提供了两位证人证明我在场,但这两位证人均承认其就是当时拆迁的工作人员,(一位是现任华阳镇杨家巷大队书记常志培,另一位是华阳镇杨家大队上阳村村长赵荣祥).我也多次对该两位证人的资格提出了异议,但三级法庭均未予以关注,这也是我上诉的重要理由之一         1.  在一审审理中,华阳镇政府早己和句容黑法院勾结在一起,庭审时,华阳镇政府非法提供二位证人,这两位证人当庭均承认本人在拆迁时身份为协助拆迁的工作人员.也是华阳镇杨家巷村委会在职干部(一位是现任华阳镇杨家巷大队书记常志培,另一位是华阳镇杨家大队上阳村村长赵荣祥)我当旪请求法官核对这二位证人的身份,并请求回避,法官一字未提,反而釆纳华阳镇政府所提供的二位证人假证言,却大肆渲染作为一名法官无视法律,罝公平,公正不顾,仅仅提供的二位证人的假证言,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单凭其二人假证言,驳回我要求确认句容市华阳镇政府与李明林(系我的长子)于2003年7月2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涉及我房屋拆迁补偿部分无效的诉讼请求.     2.    二级法院在二审中对鉴定协议时我是否在场,这一至关重要的事实却并未审查,亦未对一审时的证人假证言作进一步审査,甚至都没提到,而是重新认定了新的事实,认为"朱桂华至少应于2004年2月便己知道其自有产权部分未独立安置宅甚地,而是并户在其子李明林名下进行货币安置的情况,虽然其称之后多次上访,但其提供的书面申诉材料的时间圴为2005年底或2006年初.综上,可以认定李明林与句容市华阳镇人民政府订立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为代表行为,合法有效,该行为对朱桂华应当具有约束力."(见二审判决书第5页),     3.   三级高级法院对我不公正的裁定,法官办案敷衍了亊,不开庭,不听证不调查,不了解,不知道,就草率地驳回了我再审请求.既然上了法庭,就应该依法办事,而不是官官相护.      四.在三级人民法院的判定和裁定中均提到"多数村民的意见"或"大多数村民的合议"等类似的表达,我认为作为人民法院在判决和裁定中使用这一说法本身就是混淆事非之嫌,在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自治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只能是村民会议所形成的决议等,但前提是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民主和合法财产权利,而作为本案中"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老人户是否进行挂靠儿女"这一问题,则根本没有什么会议,决定等,事实上关于拆迁问题根本没召开过村民会议(原因众所周知),因此哪里来的合议呢?就是有对我也是没有约束力的,"老人户挂靠儿女,不在单独安罝宅甚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在接到二审判决书和裁定书,提出了申请再审,我希望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得到公正的改判,然而又是权大于法,又是在政府的干涉下,三审裁定驳回维持原判.难道在政府的权力控制下,百姓有冤也难申,社会就无公理可言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私法律的特权."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个人的房屋,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単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         等等法律法规己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征拆的法侓依据从及操作程序,但是,令人不解的是,9年漫长的时间,我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合珵,公正解决的原因是什么?是上阳村村民治自?,还是上阳村治自不受国法所约束?是谁赋予了上阳村所谓的"村规民约"可以凌驾国法之上的权利?这一系列的怪现象到底为什么?本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常解决的事却一拖再拖,始终不能如愿以偿..非要逼着我们这些弱势群体选择不愿选择的慢慢法律程序之路,我不知道这条路还要走多长,9年多这漫长的时间..........比8年抗战还难,但现实确实如此.      法院心知杜明,这是一起枉法判决,为什么法院可以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胡乱判决,百姓合法财产受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我始终坚信乌云挡不住太阳的光辉.相信法律是来保护百姓合法权利的,因此今特向中央领导如实反映垦请重视,纠正错案,在法律的天平上早日返还我老人的合法财产.谢谢!!!        注:上述老人是我母亲,我母亲委托我上访打官司,故我以我母亲身份写的,希望管理员,网友和社会媒体帮帮我,谢谢!!              控诉人:朱桂华               委托控诉人:李巧娣                电话:15996825745            邮编:212400             地点:江苏省句容市马槽巷69号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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