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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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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不公开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8-02 09:19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苏州吴江

  投诉报料:

  吴江开发区政府信息不公开叫板国务院

  关于2012年8月1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针对网民《吴江方尖港村千亩土地被荒废》反馈回复:经核实,栅桥村和方尖港村没有土地大面积荒废情况。照片中所呈现的庄稼、蔬菜以及零星的水生芦苇和杂草等,主要是由部分村民利用城市轨道建设规划控制用地自行种植;另一部分为水系调整产生的自然水塘及芦苇生长现象。你们真是争着眼睛说瞎话。既然栅桥村和方尖港村没有土地大面积荒废情况,那你们为什么说“我区已安排对村民自行种植的地块进行整理,同时做好季节性轮种,实施新一轮的种植。”请问什么叫“实施新一轮的种植”?2005年到现在什么时候种植过?你们不要用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来说事,我们知道,今年1月,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0-2015年)获国务院批准,同意近期在实施好在建的1号线一期和2号线工程的基础上,开工建设S1线昆山花桥段、2号线东延线、4号线及支线工程,适时启动3号线工程。请问4号线占地是多少?才征多少地啊?荒废多少地啊?

  2002年12月2日同里镇西部的的仪塔、厍浜、同兴、方尖港、栅桥、叶明、叶泽7个行政村,划归吴江经济开发区代管,面积为28.63平方千米。2005年陆续开始不种田了,2007年陆续开始征地,你们自己说说算算看,现在到底应该荒废多少良田?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土地执法一直是社会的强烈需要。因此,国务院要求,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早在2006年,国土资源部在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严禁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2008年,国务院还出台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其中第六条强调: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造成栅桥等7个行政村大面积长时间荒芜土地,这根源于开发区国土分局没有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造成的,有关人员渎职、失职是主要原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明确提出: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荒芜土地,又该怎么样处理呢!不能网民反映栅桥村你们就让栅桥村“实施新一轮的种植”吧!网民再反映其它村你们就让其它村“实施新一轮的种植”,那会有多少村的书记要遭殃啊。请问开发区管委会原方尖港村党支部书记吴建新和叶明村党支部书记樊桂章今年相继出了问题,难道你们就没有一点责任吗?(笔者:正义)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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