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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化轻改制离退休人员股份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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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熟化轻改制离退休人员股份分配不公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6-27 16:16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苏州常熟

  投诉报料:

  常熟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轻公司)原是一家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2000年按政策实行改制。当时评估总资产490万元,原上级主管部门常熟市物资局入股 147万元,占30%;化轻公司全体职工共出资343万元,成立化轻公司工会持股会入股,占70%。

  2012年4月,常熟市江南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化轻公司的主管部门)按常熟市政府的政策文件,以2011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价4204.59万元,对化轻公司工会持股会343万元股份实行国资回购。化轻公司净资产的大幅升值,完全得益于公司拥有的土地和房产的大幅升值。化轻公司在常熟市原本是一家颇具实力,颇有影响的化工原料经营企业,2000年转制后,个别公司领导利用主管部门对转制企业的监管缺失,结党营私恣意挥霍,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职工的利益。转制11年多,公司经营业务连年滑坡,甚至到了变卖资产来维持经营的境地。

  这次国资回购又利欲熏心的上演了一出强占原持股人权益的丑剧。2012年4月11日到12日两天时间里,常熟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持股会在我们原股权持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迅速表决通过了股权收益分配方案(此方案目前还不对我们公开)。据我们了解,这次江南集团回购的343万元股份已有243万元股份按1:10 的收益,在2012年4月12  日分配到持股职工手中,余100万元股份(是我们先期持有,后因退休,离职等原因被强行转让给持股会)的收益1000万元,因不同人员先后持有且时间不一而暂时没有分配到位。

  按照江南集团的国资回购方案,股份的收益是10倍,但是常熟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持股会在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在个别公司领导的授意下,对我们其间离开公司的原持股职工,另行设定收益分配倍率(如: 退休人员按5倍,解除合同人员3倍,辞职人员2倍,甚至没有)再按持股时间量化计算收益,强行侵占我们原股权持有人的权益。

  2012年4月17日,化轻公司对原持股人陆续发出信件,内容是对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或离职的原持股职工给付补贴。并规定领取的最后期限2012年4月28日,想以此为他们强占剩余的1000万元股份收益打下伏笔。2012年5月7号,我们10名原持股人联名写信上访出台国资回购方案的常熟市江南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公开化轻公司的分配方案,并对化轻公司显失公平的股份收益分配,提交了要求同股同权按股权持有时间计算收益的维权诉求。

  2012年5月10日,我们又联名上访常熟市信访局,表达我们的诉求。

  2012年5月14日,10名原持股人又联名写信上访常熟市总工会,要求干预化轻公司显失公平公正原则的分配行为,维护原持股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就在常熟市总工会维保部要求化轻公司提供材料,解释事件经过的情况下,2012年5月16号,化轻公司财务科在个别领导的授意下,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分配程序,没有原持股人参与的情况下,下午下班前的一小时里将有争议1000万元全部分配到已1:10清算完毕的35人手中。

  我们认为:1.不管我们原持股人以何种形式离开公司,都不是影响我们股权收益的理由。另行设定股权收益分配倍率毫无道理。2.当时我们离开公司时,持股会以极不合理的价格(2008年10月前原值,后一直连本金1:1.5)强行转让我们持有的股份。(若价值有争议,就按他们设的价格直接从帐上转出本人不办理任何手续)这次国资回购事实上是持股会清算解散,我们持股期间早已事实存在的收益,理应归属我们原股权持有人。3.2012年4月12日2340万对234万元股份的持有人按股份收益1:10清算后,已不再有持股身份。余下的1000万是因为对原持股人另设收益比率甚至不给收益扣下来的,和有的时间段无人持有股份产生的,到底有谁作主,主管部门理应有个说法。

  在当前政府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着力解决分配不公的形势下,, 一个靠转制前就存在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达到的资产升值,常熟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对4200多万的国有回购资金不敢出示完整的股权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明细,更让我们怀疑其分配的公正,公平。

  当初的企业转制,现今的国资回购都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探索,但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由于监管缺失导致企业职工权益一再受到侵害,完全背离了改革的初衷。我们只希望一切都应在阳光下运行,公平公正能真正体现。

  附注:1,2000年转制后,个别公司领导利用主管部门对转制企业的监管缺失,结党营私恣意挥霍。公司营业利润连年下降,到了2004年后营业利润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靠公司的租金和变卖资产维持经营。这次国资回购资产的升值主要来源于转制前国拨土地化轻公司杨家桥仓库的拆迁(26亩地和地面建筑物),资产才得于体现。

  2,强行转让退休,离职人员的股权。当我们离开公司办理退休,离职手续时,公司就要求以(2008年10月之前本金,后到2011年12月31号前以0.5倍的升值)强行转让股权。若有价值争议,在没有本人签字的情况下就强行从公司帐上转出开好存单放在保箱内。而强行转让的股份的钱是公司的,做在公司其它应收款帐目。以退休职工包丽为例2011年4月退休,应存在价值争议在没有收回入股凭证,没有本人签字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公司以0.5升值把股份转让了,2011年12月31号资产评估就达到1:10倍的升值。这种以不公对价对退休,离职人员采用强取豪夺的手段侵占股份完全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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