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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盐河村村书记霸占农民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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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淮安盐河村村书记霸占农民良田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5-17 18:20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淮安清浦

  投诉报料:

  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盐河村十组村民。现在向你们反映我村王小春书记滥用职权,强行占用我家责任田建小产权房以及占用农用田一事。

  2010年7月中旬,村书记在我家无人的情况下,将我家4.2亩责任田强行霸占,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搞建设,目前已盖一层。同时还占用包括十二组15亩的土地一起建小产权房,准备对外出售。2009年,王小春已从老十二组扩31亩责任田,群众不知搞什么项目,大部分村民虽然兑现了土地钱,但是也怨声载道,有话不敢讲,说出来也无人过问。请问领导,村书记有权卖掉村民的责任田吗?又符合国家的政策吗?在买卖土地时,如果村民不同意,王小春书记还雇小流氓及黑社会人员殴打村民,强迫村民答应。自从王小春干盐河村书记以来,时间不长,就挥霍村里资金一百多万元,吃喝玩乐,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王小春原来是汽车搭客与镇领导搞好关系的,又出了钱买到了村支书的这个官。他平时对百姓说话口是心非,根本不把群众放在眼里,甚至更无视党纪国法。例如有次村民说:中央两会才开过,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一再强调“不允许任何人占用村民责任田,责任田是农民的生命田。”而王小春却说:“他说他的,我们干我们的”。还说村里卖土地是为了吃饭。请问上级领导,王小春说的话是一个村书记说的话吗?他说的话符合党的政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六十三条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七章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证明,王小春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请领导依法给予追究,并给小民一个答复。

  (后附占用我家责任田及占用十二组耕地建房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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