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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浦区干部凌驾于党纪国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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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浦区干部凌驾于党纪国法上?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4-03 23:19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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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淮安市政府向社会作出了承诺“违建必拆,党员干部带头或者包庇违建的还要接受党纪国法的处理”。并同时加大防违拆违力度,市区甚至边远农村普通老百姓新建房屋即便是几平方,相关部门都以违建论处很快将其拆除,该宾馆业主(清浦区政府干部)带头违建的行为至今也未受到追究。淮南宾馆违建至今未得到公正的处理。笔者现分述如下:

  一,   市规划局为包庇淮南宾馆已被认定部分违建(第六层 )不被拆除,故意不明确具体执行内容,致使清浦区人民法院无法作出执行裁定。  在淮安市、区纪委也多次下,2011年7月25日,市规划局向清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淮南宾馆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执行,却不明确具体执行内容,致使清浦区人民法院无法作出执行裁定,难道此事正如一些网友所料,“淮南宾馆违法建设非等至拆迁时,拆迁协议签定后,政府有关部门才会,,,,”?

  二,淮南宾馆在2010年所建的四层与五层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至今未得到公正的认定。

  市规划局个别主要领导在明知《复函》不能替代续建审批手续情况下,谎称“经请示上级部门”,给市、区防违办出具《复函》,认定淮南宾馆可以续建,在笔者多次向省、市政府领导反映此事情况下, 六月初,在淮南宾馆尚未建设第六层时,市规划局又以书面的方式向省住建厅请示淮南宾馆能否续建四层与五层,2010年九月三十日,省住建厅作出了“清浦区淮南宾馆对原金港歌舞厅工程实施加层建设,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处理意见。市规划局个别主要领导现为了掩饰包庇该处违法建设四层与五层,竟然歪曲省住建厅所作出了处理意见,称“省住建厅所作出处理意见仅是针对淮南宾馆所建设第六层”,“淮南宾馆所处地没有进行土地储备,未被市政府列入规划红线调整范围”真是说尽了谎话。

  淮安市政府为了美化城市,多年前就对市、区重新作出了新的规划,无论《城市规划法》还是《城乡规划法》,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服从现有的城市规划要求前提,续建必须办理相关续建手续,国家对工程续建审批手续有严格的条件与时间限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翻建房屋必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淮南宾馆处在城区淮海南路主干道边,早被政府部门列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即将拆迁,该宾馆两边的商铺、车站、机关、宿舍楼从2009年就开始直至现今还在大张旗鼓的拆迁,但是,市规划局始终以废止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为依据,规避以下问题1,淮南宾馆所续建的四层与五层是否符合2010年城市规划要求?2,淮南宾馆续建四层与五层在未办理相关续建审批手续,《复函》又不能替代续建审批手续情况下,能否续建四层与五层?

  淮南宾馆业主一家在得知我举报后,几次三番上门对我与家人进行辱骂与威胁,其中,该业主之子姚飞(市规划局小车驾驶员)一段言辞似乎道破了淮南宾馆为何顶风违建的其中的玄机“我家有的是人和钱,在淮安黑白两道没有我家摆不平的事”“ 淮南宾馆所建的四层与五层,是市、区一些领导与我家共同开发的,凭你们老百姓是告不通的”“我家发的国家的财,关你们什么事,你家再告还得挨刀砍”。再此我想问一下相关领导“有钱有势的人真的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吗?  近年来,淮安市政府向社会作出了承诺“违建必拆,党员干部带头或者包庇违建的还要接受党纪国法的处理”。并同时加大防违拆违力度,市区甚至边远农村普通老百姓新建房屋即便是几平方,相关部门都以违建论处很快将其拆除,该宾馆业主(清浦区政府干部)带头违建的行为至今也未受到追究。淮南宾馆违建至今未得到公正的处理。笔者现分述如下:

  一,   市规划局为包庇淮南宾馆已被认定部分违建(第六层 )不被拆除,故意不明确具体执行内容,致使清浦区人民法院无法作出执行裁定。  在淮安市、区纪委也多次下,2011年7月25日,市规划局向清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淮南宾馆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执行,却不明确具体执行内容,致使清浦区人民法院无法作出执行裁定,难道此事正如一些网友所料,“淮南宾馆违法建设非等至拆迁时,拆迁协议签定后,政府有关部门才会,,,,”?

  二,淮南宾馆在2010年所建的四层与五层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至今未得到公正的认定。

  市规划局个别主要领导在明知《复函》不能替代续建审批手续情况下,谎称“经请示上级部门”,给市、区防违办出具《复函》,认定淮南宾馆可以续建,在笔者多次向省、市政府领导反映此事情况下, 六月初,在淮南宾馆尚未建设第六层时,市规划局又以书面的方式向省住建厅请示淮南宾馆能否续建四层与五层,2010年九月三十日,省住建厅作出了“清浦区淮南宾馆对原金港歌舞厅工程实施加层建设,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处理意见。市规划局个别主要领导现为了掩饰包庇该处违法建设四层与五层,竟然歪曲省住建厅所作出了处理意见,称“省住建厅所作出处理意见仅是针对淮南宾馆所建设第六层”,“淮南宾馆所处地没有进行土地储备,未被市政府列入规划红线调整范围”真是说尽了谎话。

  淮安市政府为了美化城市,多年前就对市、区重新作出了新的规划,无论《城市规划法》还是《城乡规划法》,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服从现有的城市规划要求前提,续建必须办理相关续建手续,国家对工程续建审批手续有严格的条件与时间限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翻建房屋必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淮南宾馆处在城区淮海南路主干道边,早被政府部门列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即将拆迁,该宾馆两边的商铺、车站、机关、宿舍楼从2009年就开始直至现今还在大张旗鼓的拆迁,但是,市规划局始终以废止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为依据,规避以下问题1,淮南宾馆所续建的四层与五层是否符合2010年城市规划要求?2,淮南宾馆续建四层与五层在未办理相关续建审批手续,《复函》又不能替代续建审批手续情况下,能否续建四层与五层?

  淮南宾馆业主一家在得知我举报后,几次三番上门对我与家人进行辱骂与威胁,其中,该业主之子姚飞(市规划局小车驾驶员)一段言辞似乎道破了淮南宾馆为何顶风违建的其中的玄机“我家有的是人和钱,在淮安黑白两道没有我家摆不平的事”“ 淮南宾馆所建的四层与五层,是市、区一些领导与我家共同开发的,凭你们老百姓是告不通的”“我家发的国家的财,关你们什么事,你家再告还得挨刀砍”。再此我想问一下相关领导“有钱有势的人真的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吗?  近年来,淮安市政府向社会作出了承诺“违建必拆,党员干部带头或者包庇违建的还要接受党纪国法的处理”。并同时加大防违拆违力度,市区甚至边远农村普通老百姓新建房屋即便是几平方,相关部门都以违建论处很快将其拆除,该宾馆业主(清浦区政府干部)带头违建的行为至今也未受到追究。淮南宾馆违建至今未得到公正的处理。笔者现分述如下:

  一,   市规划局为包庇淮南宾馆已被认定部分违建(第六层 )不被拆除,故意不明确具体执行内容,致使清浦区人民法院无法作出执行裁定。  在淮安市、区纪委也多次下,2011年7月25日,市规划局向清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淮南宾馆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执行,却不明确具体执行内容,致使清浦区人民法院无法作出执行裁定,难道此事正如一些网友所料,“淮南宾馆违法建设非等至拆迁时,拆迁协议签定后,政府有关部门才会,,,,”?

  二,淮南宾馆在2010年所建的四层与五层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至今未得到公正的认定。

  市规划局个别主要领导在明知《复函》不能替代续建审批手续情况下,谎称“经请示上级部门”,给市、区防违办出具《复函》,认定淮南宾馆可以续建,在笔者多次向省、市政府领导反映此事情况下, 六月初,在淮南宾馆尚未建设第六层时,市规划局又以书面的方式向省住建厅请示淮南宾馆能否续建四层与五层,2010年九月三十日,省住建厅作出了“清浦区淮南宾馆对原金港歌舞厅工程实施加层建设,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处理意见。市规划局个别主要领导现为了掩饰包庇该处违法建设四层与五层,竟然歪曲省住建厅所作出了处理意见,称“省住建厅所作出处理意见仅是针对淮南宾馆所建设第六层”,“淮南宾馆所处地没有进行土地储备,未被市政府列入规划红线调整范围”真是说尽了谎话。

  淮安市政府为了美化城市,多年前就对市、区重新作出了新的规划,无论《城市规划法》还是《城乡规划法》,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服从现有的城市规划要求前提,续建必须办理相关续建手续,国家对工程续建审批手续有严格的条件与时间限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翻建房屋必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淮南宾馆处在城区淮海南路主干道边,早被政府部门列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即将拆迁,该宾馆两边的商铺、车站、机关、宿舍楼从2009年就开始直至现今还在大张旗鼓的拆迁,但是,市规划局始终以废止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为依据,规避以下问题1,淮南宾馆所续建的四层与五层是否符合2010年城市规划要求?2,淮南宾馆续建四层与五层在未办理相关续建审批手续,《复函》又不能替代续建审批手续情况下,能否续建四层与五层?

  淮南宾馆业主一家在得知我举报后,几次三番上门对我与家人进行辱骂与威胁,其中,该业主之子姚飞(市规划局小车驾驶员)一段言辞似乎道破了淮南宾馆为何顶风违建的其中的玄机“我家有的是人和钱,在淮安黑白两道没有我家摆不平的事”“ 淮南宾馆所建的四层与五层,是市、区一些领导与我家共同开发的,凭你们老百姓是告不通的”“我家发的国家的财,关你们什么事,你家再告还得挨刀砍”。再此我想问一下相关领导“有钱有势的人真的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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