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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南京海能池桑拿洗浴长期组织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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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9: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南京海能池桑拿洗浴长期组织卖淫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1-29 02:28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南京

  投诉报料:

  犯罪事实:

  关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和燕路280-3海能池桑拿洗浴 存在着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经过多次核实栖霞区迈皋桥海能池桑拿洗浴有引诱、容留、介绍、组织、提供场合的卖淫嫖娼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导置了嫖娼人及家庭成员其它人身体健康处于严重危害状况,给社会安宁和其它家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加速加快梅毒、艾滋病毒等严重危害它人健康违法犯罪行为。对抗国家法律胆也够大了,这是对法律的挑畔和践踏。我们的执法者应该怎样?

  法律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维护法律的尊严: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安宁、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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