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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滨湖 拆迁引发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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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9: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锡滨湖 拆迁引发的冤假错案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1-09-02 19:46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无锡滨湖

  投诉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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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审查

  由于无锡市(2006)锡滨民初字第0589号、(2007)锡民终字第0038号、(2007)锡滨执字第00404号、(2007)锡民一监字第118号,(2008)苏民一申字第926号。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违背法律事实,程序违法,法律关系混淆,导致被告俞建华家的一套没有两证的小户型房产被侵占,该房内的家电等生活必须品的合法财产(五卡车物品)不明去向,被逼无奈之下,今向省高院领导反映事实如下:

  一.原告俞丽珍诉求的农民安置房目前“尚无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法院无权通过房屋确权之诉而处理该安置房。

  二.原告俞丽珍诉求的是继承、析产,对于“两证”不全的房屋是不能依法继承和析产,而法官在处理该案时,回避继承、析产这一事实,并且误导被告以确权的形式处理了与本案毫无关联的拆迁安置纠纷。退一步讲,即使你用权力来处理安置纠纷,那就应该依法将拆迁安置行政部门作为被告。

  三.被告俞建华提交了所有证据,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分配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其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俞丽珍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详情请看滨湖法院的2006年4月17日、4月26日庭审笔录)

  四.本案的被告刘其平、俞磊没有继承的权力,在二审、再审时都提出疑议,如果是法定继承。那就不应该列为被告,法官回避这一事实,导致侵犯了她俩的权力。

  五.本案一审合议庭法官(杨丹青),既是审判员,又是执行员,在两次合议庭都未见本人到庭,在执行此案时,超过时效,没有任何申请执行的文书来告知被执行人俞建华,而是违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采取不通知被执行人到,偷偷执行后,还动用权力非法抓人的手段,来迫害被告刘其平等。

  综上,法官在处理此案时没有把法律法规和百姓的利益考虑清楚,而是动用权力偏袒一方,伤害一方,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给被告俞建华家带来很大的伤害,面临家破人亡。为此,我们恳求最高法立案庭对此案能查明事实,在法律的天平上还我家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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