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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法院为何执行不了教师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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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4: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通通州法院为何执行不了教师的欠款?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12-27 12:21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南通通州

  投诉报料:

  南通教师姜X云为其老公周X贤担保20万借款,其老公到期不还,法院判周败诉,姜某云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强制执行,但法官现在说执行有难度。

  我亲戚是南通通州区平潮镇新坝村18

  组村民姚建忠,他在2011年12月31日,家住平潮镇通杨南路的个体老板周X贤向他借贷20万,用于资金流动,并约定月利息为1.18%,期限为半年,(即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6月30日)。开始姚建忠还是有顾虑的。后来周X贤的妻子姜X云答应担保,姜X云是通州区五接小学教师,一个月有5000元左右的工资,周X贤到期不还,姜X云会担保偿还。

  姚建忠说,借贷人周X贤、担保人姜X云在借贷到期后,2人均不归还20万借贷。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2012年7月4日,他一纸诉状将借贷人周X贤、担保人姜X云告上了法庭。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7月2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身为人民教师的姜X云和丈夫周X贤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没有到庭应诉。

  通州区人民法院因2被告没有到庭应诉,无法组织调解。在调查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条上的约定月利率与法律不悖,原告姚建忠主张的本金和利息合计214317元,应于支持。2012年7月20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作出判决,(2012)通潮民初字第0330号判决被告周X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建忠借款20万,利息14317元,合计214317元;被告姜X云对被告周X贤的214317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被告周X贤没有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2年8月29日,姚建忠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当天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决定立案执行。可3

  个多月过去了,却没有消息,多次询问一位姓张的法官,他说执行有一定的困难,有难度。

  按《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州区五接小学教师姜X云品行不良的行为,其主管部门通州区教育局应加强监管。

  姚建忠认为,姜X云系通州区五接小学教师,月收入5000多元,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可以先执行其工资。通州区人民法院理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体现法律的尊严。

  这么简单的执行,居然称有难度,是法院拿了对方的好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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