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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官被殴打致死 无辜者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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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 15: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拯救潘立新之一

2012年12月25日晚,在长春为一起职务犯罪辩护结束,回到酒店,接到沈阳潘立新妻子门秀敏打来的电话,门秀敏告诉我,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立新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我大吃一惊。是的,大吃一惊!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之下,追求疑罪从无往往是困难的;但潘立新的案子不是疑罪,而是有客观的录像证据证明潘立新无罪,皇姑区法院却判决潘立新有罪。

该案被害人周洪敏身份特殊,其生前担任沈阳市交通银行副行长,又是辽宁省纪委前书记、辽宁省政府前副省长的女婿,我不认为周洪敏的岳父会干预司法,但就潘立新被归罪的过程和结果来说,侦查、起诉、审判等各机关为了向老领导邀功讨好,宁可错抓三千也不放过一个的决心显而易见。

2012年8月28日晚22时,与潘立新一起吃饭的孟凡龙(现役军人,已移交军方)、项立冬、赵宇航、李晓东、裴盛等另外5人(均醉酒,下称孟凡龙等另外5人)就餐后,在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9号1门菊餐厅(白兰菊日本料理店)与同在该餐厅就餐后、醉酒的被害人周洪敏因言语争执引发打架,孟凡龙等5人冲出菊餐厅,在餐厅东门东北方向停车场殴打被害人周洪敏,造成被害人周洪敏“在乙醇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脑底左侧小脑下后动脉与左侧椎动脉连接处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继发肺淤血、水肿、出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性障碍而死亡”。案发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侦办此案,次日,孟凡龙等另外5人、潘立新相继归案。因为被害人身份特殊,沈阳当地律师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无法会见。

这种情况下,我于2012年9月接受潘立新妻子门秀敏委托,从侦查阶段起便介入此案。不可否认,无论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我数次会见潘立新未遇到任何障碍,办案人员也对我礼貌有加。

从接受委托时起,我便知道案发现场有监控录像,虽然案发时深夜大雨,但我以为办案机关经过对录像的技术分析和详细比对,应该不会抓错人。所以,虽然每次会见时,潘立新总对我讲:自己案发当晚酒喝多记不清了,印象中从菊餐厅出去就是想拉架的,真的没打人,案发后是被告人李晓东打电话叫自己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绝不是为了自首,只是到了公安局后禁不住办案警察拿脚踢,警察说:如果不承认,就要抓妻子门秀敏和侄子潘磊。加上自己确实喝酒太多,记不太清,也就承认“划拉了几下”;潘立新妻子门秀敏也总对我说:老潘真的没打人。

缘于客观录像证据的存在,也缘于潘立新案发当晚记忆模糊的事实,我始终对潘立新和门秀敏的话不置可否。

2012年11月15日,皇姑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4日,我从兰州赶往皇姑区法院,复印证据;审判长段雷已提前将书面证据复印好。我要求复制该录像证据,遭到拒绝,法官让我在他办公室详细观看了所有录像资料。我发现:录像资料里有完整的打架现场和打架过程,但录像里并没有潘立新的影子。其中有两段关键录像资料:A录像和B录像。A录像证明:被害人周洪敏与孟凡龙其他5人在菊餐厅门厅里发生纠纷时,潘立新还没有下楼,当潘立新到达门厅时,周洪敏在门厅东门外,崔伟东(周洪敏同伴)站在东门口,展开双臂隔开周洪敏与孟凡龙等另外5人,试图阻止打架。2012年8月28日晚22时17分08秒(下x分x秒,即指2012年8月28日晚22时x分x秒),潘立新在门厅里缓慢从A录像里消失。B录像显示,17分10秒(也就是潘立新从A录像里消失2秒之后)孟凡龙等5人冲开崔伟东的阻拦,冲出门厅东门,开始殴打被害人周洪敏,打架现场共三个位置,第一位置是东门东北方向3-4米:孟凡龙等另外5人殴打周洪敏、王利佳拉架;第二位置是东门东北方向7-8米,孟凡龙等另外5人殴打已经倒地的周洪敏,无人拉架;第三位置是东门东北方向6-7米,孟凡龙在旁边呕吐、另外几名被告人殴打倒地的周洪敏至结束。打架开始至结束,任何录像里均没有潘立新。打架结束后,潘立新、赵丽然(证人)、门秀敏的头部在B录像里依次闪过一瞬,与被告人赵宇航一同4人离开现场(闪过的一瞬,潘立新距离被害人周洪敏2米左右)。值得一提的是,17分08秒潘立新在门厅里缓慢从A录像里消失时,(根据笔录)潘立新与东门外的被害人周洪敏中间隔着8个人:分别是孟凡龙等另外5人、周洪敏同伴高婷婷、崔伟东和其司机王利佳,8个人中有4人身高超过1.8米;经我现场测量:门厅宽度1.2米、大厅东门框与门厅东门之间1.5米。首先,在长度超过1.5米、宽1.2米的门厅里,中间隔着这样8个人的情况下,无主观犯意、移动缓慢、身高仅1.7米的潘立新不仅接触不到被害人,甚至看不见被害人;其次,潘立新供述自己是在东门外东北方向当孟凡龙等另外5人殴打被害人时“划拉了几下”,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照片也不包括门厅,也就是说,办案机关认为该宽度1.2米、长1.5米的门厅并不是案发现场;即使是被告人项立冬供述的“印象中潘立新冲出去打被害人”,也说的是门厅东门外最近3-4米的距离,不是门厅;再次,B录像显示,被害人周洪敏虽始终想冲进门厅打架,但在崔伟东的阻拦下并未冲进门厅,反而在17分10秒时被孟凡龙等另外5名被告人冲出去好几米;第四,在17分10秒孟凡龙与其他被告人冲开东门处崔伟东阻拦出去殴打被害人周洪敏后,潘立新才有可能移动到东门口,因此,潘立新移动到东门口的时间不会早于17分10秒,假定潘立新在其他人冲出去后,走到东门口用时1-2秒(A录像显示潘立新移动非常缓慢),崔伟东被孟凡龙等另外5人冲到门外后返回(录像显示,需要2-3秒),笔录显示,潘立新对崔伟东说:“对方是你一起的不?是你一起的你去劝劝。”(说这句话需要3-4秒),在崔伟东没有理睬潘立新的情况下,潘立新到东门外站定(需要2-3秒),这整个过程按8秒计,潘立新站定的时间点应该是17分18秒,而录像显示,在17分18秒的时间点,被害人周洪敏已经被孟凡龙等另外5人打到了距离菊餐厅东门东北方向7、8米开外。基于以上理由,我得出结论,17分08秒潘立新从A录像消失至17分10秒孟凡龙等另外5人在东门外开始殴打被害人之间的2秒里,潘立新与被害人周洪敏不可能有任何接触。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潘立新无罪。但缘于对刑事司法环境的了解,我又两次去案发现场勘查,终于找到B监控录像的盲区,结合笔录,得出结论:打架过程中潘立新站在B监控录像拍摄不到的盲区,距离打架现场最远时7、8米、最近时3-4米。

2012年12月5日(开庭前1日),我会见潘立新,告诉他以上事实,并就曾误解他向他道歉。我对潘立新讲:我希望做无罪辩护,但基于恶劣的司法环境,是否做无罪辩护,由你选择,你如果认罪,我就做有罪辩护;但无论作出什么样的决定,我不希望你中途改变。

与其说潘立新相信了我,不如说潘立新相信事实、相信自己、相信法律。庭审始终,潘立新没有认罪。其他所有被告人也都当庭表示,案发当晚喝太多酒,不记得潘立新是否打过被害人。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裴盛,裴盛回答“好像看见潘立新了”,辩护人问裴盛“好像是什么意思”,裴盛回答“好像的意思就是没记清楚”。被告人李晓东的回答颇能说明问题,我问他:为什么在第一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说不清楚谁打人了,第二次却说有潘立新了?李晓东回答:警察告诉我录像里有潘立新,所以我就说有,和我的记忆没有关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录像证据时,偌大法庭仅用一台显示器为十几吋的电脑播放,潘立新、辩护人及旁听人员均无法看清录像内容。公诉人拒不说明录像内容证明的案件事实,企图以“一群人在殴打被害人”蒙混过关。虽我强烈抗议,但法庭拒不让公诉人释明录像证明的事实,在我的一再坚持下,法庭才允许我就录像证据的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我认为:此录像内容包括全部打架现场,而打架现场并没有潘立新,录像内容恰恰证明潘立新无罪,录像证据显示有5个人殴打被害人周洪敏,现役军人孟凡龙移交军方处理后,留下4个人,现在又指控5个人,请公诉人明示,录像中的5个人分别是谁?怎么打的?到底把哪个人指控错了?但公诉人始终不予回应。

潘立新无论在侦查笔录里还是当庭陈述,都说自己出去是为了拉架,没有主观犯意。公诉人竟然说:反正录像里找不到他,他怎么证明他无罪? 在辩论阶段,我从案件起因、主观犯意、录像证据、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分析潘立新无罪,并且向法庭论证了勘查后得出的结论:其他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周洪敏时潘立新站在是监控录像拍摄不到的盲区,而此盲区距离打架位置最近时3-4米。

潘立新生性软弱,不然即使醉酒忘记案发细节也不可能被警察几脚踢得就能认罪。庭审中,公诉人与我控辩激烈,潘立新低头泣不成声,泪水浸透了裤子,直至起身作最后陈述时泪流满面,既不说认罪,也不敢说不认罪。潘立新又是坚强的,他最终选择忠于真相、忠于自己、忠于和我之间的承诺。开庭后,法官又专门去看守所提审潘立新,问潘立新是否认罪,潘立新仍然坚持自己无罪。

休庭后,有个细节让我记忆深刻:因为我连续在外地办案,行李箱里装满复印的证据,至少有五六十斤,由于连日出差,过度劳累,庭审结束离开法庭时,我难以将箱子举过桌子,审判长段雷帮我提起箱子,送我出门。法官段雷的帮助让我颇为感动。我误以为潘立新一定会被无罪释放。

但结果是,一审判决颠倒是非,公然撒谎,无视录像里打架现场根本没有潘立新存在的事实,悍然认定:录像证据证明潘立新殴打了被害人,潘立新当庭翻供,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本是一个不用辩护的案件,如果皇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任何一个办案机关具备基本的职业操守和法律良知,都应在看到录像证据后将潘立新无罪释放。但遗憾的是,潘立新不仅接受了审判,而且被判故意伤害罪成立。

现在,我和祥林嫂一样,逢人便说:我不知道春天里还会有狼。是的,我做过多起刑事辩护,疑罪未能从无倒是有过,但是,有客观的录像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却被判罪的,是第一次见。

我只是个律师,但我首先是个男人。无罪的潘立新如果认罪,或可被认定为自首、或有罪免罚或判处缓刑。是我告诉潘立新案件事实,他的冤情一日不昭雪,我良心便一日难安。

我不会像杨金柱律师所说的那样去最高院滚钉板,但我承诺:在公布完该案的全部详情之后,如果还不能让沈阳司法当局警醒,我将以飞蛾扑火的方式去最高院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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