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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连云港中院涉嫌非法执行浙商亿万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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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0: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连云港中院涉嫌非法执行浙商亿万财富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1-21 10:42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连云港新浦

  投诉报料:

  连云港中院涉嫌非法执行

  侵占浙商合法权益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连投资浙商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注资

  3860

  万元人民币。经天顺公司申请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审查。在此情况下,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旧对天顺公司继续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天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连云港中院认为异议不成立,天顺公司已经向省院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执行局涉嫌非法执行,

  侵犯了

  天顺公司合法权益。

  2012

  年

  1

  月

  7

  日

  ,连云港中院判决天顺公司向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连云港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浩阳公司

  )

  注资

  3860

  万元。天顺公司在浩阳公司拥有

  80%

  的股权。

  据天顺公司方面介绍,随后,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强行冻结了天顺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六套已售商品房。此外,还查封了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浩阳公司

  80%

  的股份。同时,

  秘密

  限制天顺公司董事长刘泮明出境。

   13587360249341791_550_550.jpg

  天顺公司方面表示,连云港中院执行局针对天顺公司以上的系列执行

  在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后才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天顺公司。

  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连云港中院执行局在该做法上存在程序违法。“按法律程序,应先送达执行通知书,再进行执行。”

  此外,法律界人士还认为,连云港中院执行局在强制执行申请受理方面也存在严重违法。

  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主体刘伯君并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天顺公司以上内容的资格。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为刘伯君。而该案的判决书第一条、第二条均是判决天顺公司向浩阳公司支付

  出资款

  。

  “因此以上针对天顺公司的强制执行应该是由浩阳公司申请,而不是刘伯君。”该法律界人士说,“刘伯君仅具有申请按照约定将浩阳公司部分股权变更到其名下的权利。”

  他说,该案执行层面事实清楚、法律依据确凿,作为法律执行机关,连云港中院执行局应不会不懂这些法律程序。

  由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对该案立案审查,目前连云港中院执行局

  因天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

  中院在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天顺公司已经申请省院复议

  。但是以上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旧未解除。

  天顺公司方面表示,说白了连云港中院执行局与刘伯君背后是否有黑幕交易让人浮想联翩。

  该地块目前市值已达

  3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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