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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者被判赔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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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王 瑞 通讯员 时恒雨

  骑电动车超越前车过程中,刮倒同向行驶的自行车者,造成骑自行车者受伤,后交巡警部门认定骑电动车的张某负事故全责。近日,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骑自行车的沈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1万余元。

  去年11月2日,沈某骑自行车沿市区海宁中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南极路口西侧遇张某骑电动车同车道同向行驶。张某超越沈某的自行车时,两车相碰撞,致沈某摔倒受伤,张某未保护现场。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事发后,经医院诊断证明,沈某患重型颅脑外伤,病情严重。沈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电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沈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张某辩称,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仅以她未保护现场即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事实依据等辩解意见,因张某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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