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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咨询下开锁行业向哪个部门审批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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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21: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外地学了开锁手艺,想来家开个开锁的门面。咨询一下要什么条件才行啊,有什么注意事项没有,还有向哪个部门申请捏?
发表于 2013-7-10 17: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办理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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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17: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办理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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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2: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业条件规定
一、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二、名录管理
     对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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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2: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违反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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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2: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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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0 18: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的车被人给锁了,用的是U型锁,你能开的话联系我!183051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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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0 18: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的车被人给锁了,用的是U型锁,你能开的话联系我!183051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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