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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网络征婚群体须提高防范意识与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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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19: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些国内著名征婚交友网站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网络征婚诈骗的频发是其主要原因所在。计算机网络在为社会大众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身份的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等特点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交易诈骗、网络投资诈骗、网络彩票诈骗、网络征婚诈骗等犯罪泛滥于网络。其中,网络征婚诈骗犯罪近年来发案率急速上升,严重侵害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提高网络征婚群体的防范意识与法律意识,有效遏制网络征婚诈骗犯罪的发生,保障网络征婚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征婚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中年男性为主,受害人以大龄未婚女性为主
        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将其当成谋财获利的平台,许多传统诈骗的犯罪分子将作案场所由网下现实空间转移至网络虚拟空间,不同的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是由不同的年龄、文化层次、社会阶层等具有类别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所实施。对于网络征婚诈骗而言,“犯罪主体以中年男性为主,被害人以大龄未婚女性为主”是其显著特征。一方面,犯罪主体的类型化(中年男性群体)有其客观的社会现实基础。中年男性处在一个社会普遍认知较为成熟、稳重的年龄阶段,易为受害人所信任;中年男性较青少年具有丰富的生活阅历与感情经历,具备情感诈骗的犯罪技巧,能够较好的把握受害人的心理,且中年男性具有一定经济基础,这是其可以进行情感诈骗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受害人以大龄未婚女性为主。受害女性中,大多是都市“单身贵族”或“剩女”,这一群体往往处于感情空白状态,较易陷入诈骗分子的圈套,加上经济条件较好,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作案目标。
        (二)网上网下相互交融,犯罪过程具有鲜明的计划性、阶段性
        犯罪分子通常事先拟有一定的作案计划,犯罪过程具有专业化、阶段性的特点。其作案过程通常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首先,虚构信息赢得好感。犯罪分子注册征婚交友网站填报虚假信息,通过家境优越、有房有车等较佳的经济条件来吸引异性,并在与异性相约见面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极力证实其身份的“真实性”,博取受害人的好感,呈现出网上网下交融性;其次,获取受害人的初步信任与好感后,以各种方式进一步迷惑、讨好被害人,为最后的诈骗工作做准备;最后,实施诈骗行为,并消失踪迹。在确信被害人已经陷入其精心编织的“情感圈套”后,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其最后的犯罪计划,通常编造一些突发事件如家人重病、公司资金紧张或经商投资等来逃去被害人的钱财,在收到犯罪所得后则从被害人视野中“蒸发”,关闭或改变一切联系方式,逃避法律追究。
        (三)诈骗对象不受时空限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一方面,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范围广、速度快等特点,诈骗犯罪分子注册的虚假信息可以在极短时间内为所有注册会员浏览,所有在线的异性注册会员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无形之中增加了犯罪分子诈骗成功的几率。另一方面,网络的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特性使诈骗分子可以“一对多”的方式同时针对不同的被害人进行诈骗行为,并且难以被发现。从公安机关侦破的网络征婚诈骗案件来看,同一个案件、同一个犯罪主体,往往有数个受害人,受害人可能位于不同的地理区域,诈骗范围较广,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大于较传统的征婚诈骗犯罪。
        (四)犯罪分子大多具有多次作案经历,形成征婚诈骗的“职业犯”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其匿名性、隐蔽性特点使得众多诈骗分子可以很好的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并随时变换身份以满足其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需要。网络征婚诈骗分子在诈骗成功后,注销原有会员身份,以新的身份重新注册登录,继续物色新的作案目标或者静待受害人“上钩”,而网络管理者、受害人根本无从识别、辨认其真实身份,使其可以循环作案,更多的会员成为受害者。
        二、网络征婚诈骗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成本低
        一方面,相对于传统征婚诈骗犯罪而言,网络征婚诈骗只是将犯罪的时间、空间转移至网络,将犯罪手法运用于网络。犯罪分子并不需要掌握专业的计算机知识与极高的网络犯罪技能,而只要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掌握互联网通讯基本技能,在征婚网站上注册相关个人信息后便会吸引大批潜在受害者与其联系,从而选择作案目标,实施后续诈骗行为。作案过程并不需要特别的时空条件,犯罪成本低,作案手法简单,使犯罪分子易于成功实施诈骗行为,网络征婚诈骗发案率逐年升高,这是此类犯罪频发的客观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网络征婚诈骗犯罪分子作案手法相似,通常注册虚假征婚信息,对受害人或第三人显示的通常为伪造身份,在接收受害人的诈骗款时,通常使用的是虚假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与受害人的通讯方式通常是非固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并在诈骗得逞后立即更换新的通讯方式,并且销毁相关网络数据证据,以新的网络注册身份继续实施诈骗。因此,网络婚姻诈骗犯罪分子所承受的风险要小于传统征婚诈骗,使得其往往铤而走险。
        (二)受害人自身因素
        网络征婚诈骗犯罪分子屡屡得手,与受害人警惕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缺乏有一定的联系。许多受害人在通过网络结识诈骗分子后,贪图对方较好的“经济条件”,急于确立感情关系,未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便将自身重要信息透漏于犯罪嫌疑人,如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私人信息,或者在犯罪嫌疑人的花言巧语下,不经验证便借款或汇款与犯罪嫌疑人,使得诈骗分子的犯罪目的轻易达到。另外,一部分受害人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诈骗犯罪,原因在于,一些受害者担心亲戚朋友取笑自己的行为,通常不愿意主动报案,使公安机关证据的收集渠道与破案线索大大较少,无形之中助长了征婚诈骗犯罪人的嚣张气焰。
        三、网络征婚群体须提高防范意识与法律意识
        网络征婚者应注重以下几点:(1)及时、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大多数受害者对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与表面行为所迷惑,未认真核实其真实身份,从而上当受骗;(2)在涉及钱财问题时,不要轻信征婚对象的“借口”。分析众多此类案例,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以“做生意”、“家人生病”等借口向受害者索要钱财,征婚者一定要认真核心调查真实情况,防止落入“圈套”;(3)发现可疑行为及时报案。及时报案既可使受害人的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又可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防止诈骗分子再次作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是公民应有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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