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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2007年5月13日,孙先生因做工程需要,向周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由我签字做了担保人,但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在周女士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和我都告上法庭,要求我们共同偿还她的20万元借款。我认为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而且已过去3年,更远远超过了法定的2年担保诉讼时效,因此我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先生向周女士借款20万元后,未能及时归还,应承担本起纠纷的全部责任。你为孙先生的20万借款向周女士提供担保,由于当事人之间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条上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的保证期间依法应自周女士要求孙先生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周女士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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