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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陈水扁案二审判决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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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09: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6月12日电 台湾高等法院11日就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及其家人所涉“机要费”案等弊案作出二审宣判,改判陈水扁和妻子吴淑珍同为20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10年。台湾“联合新闻网”公布了这份判决书摘要如下:


  壹、主文

  一、原判决除关于陈水扁、吴淑珍、林德训无罪及陈镇慧伪证暨蔡铭杰、吴景茂、陈俊英部分外,均撤销。

  二、“国务机要费”部分

  (一)领据条领之“国务机要费”部分:

  1. 2006.7.1“刑法”修正施行前

  【陈水扁】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14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10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新台币1494万2279元,其中新台币1059万2025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另其中新台币435 万0254元部分则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吴淑珍】共同连续非公务员与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14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10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新台币1494万2279元,其中新台币1059万2025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另其中新台币435 万0254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马永成】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11年,褫夺公权5 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59万2025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林德训】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10年2 月,褫夺公权5 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435万0254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陈镇慧】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免刑,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新台币1494万2279元,其中新台币1059万2025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另其中新台币435万0254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2. 2006.7.1“刑法”修正施行后

  【陈水扁】又共同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共壹拾罪,所处之刑及减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编号“所处主刑及从刑”栏“被告陈水扁部分”所示。

  【吴淑珍】又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共壹拾罪,所处之刑及减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编号“所处主刑及从刑”栏“被告吴淑珍部分”所示。

  【林德训】又共同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共壹拾罪,所处之刑及减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编号“所处主刑及从刑”栏“被告林德训部分”所示。

  【陈镇慧】又共同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共壹拾罪,均免刑,各罪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之连带追缴发还、抵偿,分如附表2-3 各编号“所处主刑及从刑”栏“被告陈镇慧部分”之从刑部分所示。

  (二)单据报领之“国务机要费”部分:

  【陈水扁】又共同连续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2 年,减为有期徒刑1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

  【吴淑珍】又共同连续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2 年,减为有期徒刑1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

  【马永成】又共同连续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 年8 月,减为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

  【林德训】又共同连续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 年2 月,减为有期徒刑7 月。

  【陈镇慧】又共同连续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 年2 月,减为有期徒刑7 月,缓刑2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

  三、伪证部分

  【林德训】又证人,于检察官侦查时,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具结,而为虚伪陈述,处有期徒刑4 月,减为有期徒刑2 月。

四、龙潭工业区土地部分

  (一)贪污部分

  【陈水扁】又共同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1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 亿5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9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927万9950.22元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没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0049.78 元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追征其价额,或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吴淑珍】又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1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 亿5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9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927万9950.22 元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没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0049.78元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追征其价额,或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蔡铭哲】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1 年6 月,褫夺公权1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927万9950.22 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连带没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0049.78 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连带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追征其价额,或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李界木】共同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2 年,褫夺公权1年,缓刑5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300 万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927 万9950.22 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蔡铭哲连带没收,未扣案共同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0049.78 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蔡铭哲连带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追征其价额,或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二)为他人洗钱部分

  【郭铨庆】共同有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免刑。

  五、收受陈敏熏贿赂部分:

  (一)贪污部分

  【陈水扁】又共同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8 年,并科罚金新台币500 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4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00万元应与吴淑珍连带没收。

  【吴淑珍】又共同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8 年,并科罚金新台币5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4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00万元应与陈水扁连带没收。

  (二)为自己洗钱部分

  【吴淑珍】又共同有掩饰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处有期徒刑1 年2 月,减为有期徒刑7 月,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00万元与陈水扁连带没收之。

  六、南港展览馆部分:

  【吴淑珍】又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对于违背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16年,并科罚金新台币3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玖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3万5500元应与余政宪连带没收。

  【蔡铭哲】又共同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处有期徒刑6 月,褫夺公权壹年,减为有期徒刑3 月,褫夺公权壹年。

  【郭铨庆】又共同连续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免刑。

  七、陈致中、黄睿靓为他人洗钱部分:

  【陈致中】共同有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处有期徒刑1 年2 月,并科罚金新台币3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859 万1850.11 元应与黄睿靓连带没收之。

  【黄睿靓】共同有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处有期徒刑1 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缓刑4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00万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859 万1850.11 元应与陈致中连带没收之。

八、应执行刑:

  【陈水扁】应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 亿7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10年。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新台币1494万2279元,其中新台币1059万2025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另其中新台币435 万0254元部分则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未扣案共同所得财物新台币2 万6127元,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927 万9950.22 元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没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0049.78元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追征其价额,或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00万元应与吴淑珍连带没收。

  【吴淑珍】应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 亿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10年。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新台币1494万2279元,其中新台币1059万2025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另其中新台币435 万0254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未扣案共同所得财物新台币2 万6127元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927 万9950.22 元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没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0049.78 元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追征其价额,或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00万元应与陈水扁连带没收。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5500元应与余政宪连带没收。

  【马永成】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褫夺公权5 年;如附表2-7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59万2025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林德训】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夺公权5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437 万6381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蔡铭哲】应执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褫夺公权1年。缓刑3 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300万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927 万9950.22 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连带没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0049.78 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连带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追征其价额,或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九、公诉不受理

  吴淑珍、马永成经“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检察官2008年度特侦字第3 、12、13、14、15、17、18、19、22、23、24、25号起诉伪造犒赏清册所涉伪造文书部分,及林德训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2006年度莅字第19803 号追加起诉伪证部分,均公诉不受理。

  十、其它上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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