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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雇凶伤人案一审宣判(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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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7: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下午,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雇凶伤人案一审宣判,石景山法院经过简易程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肖传国拘役5个半月,判决其他4名被告人拘役5个半月到1个半月不等刑期。

    法院认为,肖传国等5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肖传国和戴建湘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均未采纳。宣判后,审判长询问5被告人是否上诉,肖传国表示“回去和律师商量”。其余4被告人当场表示不上诉。

针对这一判决是否太轻,网上引起广泛争论。

     原因

不满方舟子侮辱其妻子

9月21日,肖传国在上海浦东机场被抓获后。警方公布肖传国供述,称肖传国是因方舟子、方玄昌通过媒体、网络对其学术“打假”,致其未能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为报复两人,肖传国指使远亲戴建湘实施报复行为。

可在昨天的庭审中,肖传国说学术质疑并不是打人的原因,他认为方舟子没有能力和资格质疑他。事件真正的起因,是方舟子诽谤了他的妻子,还侮辱了肖传国的导师、中科院院士裘法祖。肖传国称,曾为诽谤其妻之事在2007年对方舟子提起刑事自诉,却未被法院受理。因觉得他和方舟子之间的“恩怨”通过以往的官司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他才让亲戚戴建湘为他出气。

据戴建湘供述,肖传国对把人打成什么样没有指示,要求不要把事闹大。打手许立春称,打第一个人(方玄昌)时,戴建湘指示“随便打”,他理解是不会带来很严重伤害的殴打。之所以使用钢管,是怕打不过对方。袭击方玄昌一周后,“湘哥”指示他,打第二个人(方舟子)要稍微重一点。另一名打手龙兴光称,许立春说要把人打到住院两三天就行了。

    庭审

诘问证人有如律师

走上法庭的肖传国梳着整齐的分头,显得彬彬有礼,连法警向他指示被告席座位时,都以轻声报以“谢谢”。庭审中,肖传国的自我抗辩令人印象深刻,这位落选院士呈现出普通刑案被告人少有的冷静和洞察力。

举证阶段,方玄昌申请其学生和侄子等人出庭作证,证明他被袭后伤情严重。令人惊讶的是,肖传国庭上诘问证人,有如职业律师。

方玄昌的学生陈述完方玄昌遇袭当晚的就医情况后,各方轮流对证人发问。轮到肖传国时,他不紧不慢地开口:“你刚才反复说,你赶到医院时方老师刚刚苏醒过来,可你是怎么知道——方玄昌之前是昏迷的?”

证人显然对此细节问题缺乏心理准备,有些支吾,“是警察和医生……”“哪个警察?哪个医生?”未及证人思索,肖传国连声追问。竟问得证人一时语塞。

    辩论

我明明是要实施故意伤害

法庭辩论阶段,方玄昌和其代理律师反复强调,检方控以寻衅滋事罪有误,肖传国并不是以殴打二方来破坏社会秩序。方玄昌认为,肖传国雇凶打人是对二人明确的恶意报复,应以故意伤害(重伤)未遂的重罪来追究肖传国,才不致轻判肖传国。

接下来肖传国发言,未料他一上来就说:“我完全同意方玄昌先生刚才说的,我就是故意伤害,不是寻衅滋事,我根本没想通过殴打两人,来让全国的质疑者闭嘴。我明明是要报复他们两个人才实施的故意伤害。”

肖传国的辩护人随即跟进,称肖的目的不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未随意殴打他人,因此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肖的行为确有违法之处,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但因鉴定结论只是轻微伤,所以此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只是治安案件,应转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辩方亮明无罪观点,法庭宣布简易程序进行到此,随即休庭。不过不多时,法院又通知各方当事人回院,继续开庭审理。

    表态

对二方被打“很遗憾”

庭审进行到最后陈述时,肖传国神情激动地说,他从医30多年兢兢业业,没拿过红包回扣,没接受过病人的吃请,“是什么让我今天站在这里,这里有我要反思的。”

“我就是一个普通人,你侮辱了我的妻子,我的导师……一天站七八个小时手术,晚上上网一看全是骂你的话,你不可能无动于衷。”闻听此言,肖传国的妻子在旁听席上掩面啜泣。

肖传国最后称,他本人没有遵纪守法,应该受到惩罚,这件事对他是个教训,他对浪费这么多警力和司法资源感到遗憾,对方舟子、方玄昌被打很遗憾,对不起。

    争论

寻衅滋事罪是否准确

此案中,受害人、被告人、控方均对罪名认定有分歧,在寻衅滋事罪定性是否准确的问题上,争论激烈。

检方适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条款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认为肖传国意在破坏社会秩序。检方认为,肖传国指使殴打并非为达到伤害的严重后果,而是要起到吓唬的作用,其针对的是以二方为代表的质疑肖传国的群体。肖传国等人的行为构成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侵害,具体体现是,破坏了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实施殴打行为对不特定人群造成影响,破坏了正常的学术秩序。

辩方则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从以前的流氓罪演化过来的,有无事生非、无端闹事的意思,这和恶意报复伤人的动机是不一样的。肖传国报复伤人的目的性非常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寻求刺激的主观特征。

拘役5个半月是否太轻

“二方”认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5个半月的定罪量刑太轻,肖传国则认为给他定寻衅滋事判了刑有误,检方指控和法院判定的罪名让双方都无法接受。

按照肖传国辩护人高子程律师的观点,肖传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确实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只不过“二方”的伤情为轻微伤,达不到追究肖传国等人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所以应该是治安案件。“不同的是,该案是广为舆论关注的治安案件。”

从这个角度来看,方玄昌的伤情鉴定结论十分尴尬。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要构成既遂须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哪怕够得上轻伤,对罪名的争论也许不至于如此。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斌、王兴律师表示,这种以轻伤作为定罪标准的做法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刑法》对该罪的立法原意,依然应该由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现场

庭内庭外出现俩“法庭”

在昨天审理肖传国一案的同时,法院大门外也上演着一场“庭审”:接受肖氏术的患者和家属以及肖传国的支持者都自称自发来到法院,形成两个鲜明阵营,将原本在网上互相发帖拍砖的论战搬到了这里。

于是便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法庭里,控辩双方争论肖传国有罪无罪,法庭外挺方派和挺肖派舌战肖氏术有效没效。只不过,庭里有法官主持审理,作出判决。而法庭外的“审判”却缺了裁判员。庭里庭外同时进行两场交锋在近年来的司法审判中也是非常罕见的。

今天上午,一些肖氏术的患者又召开通报会,介绍起诉医院的案件进展情况。虽然肖传国案暂告一段落,但围绕着肖氏术真伪的“审判”看来远不会终结。谁来给这场“审理”做个判决呢?

    方舟子

    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我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这次的袭击我侥幸逃脱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即使不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高也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现在竟判以轻得不能再轻的刑罚,对一起全国瞩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此判决,这不是在鼓励别人都来向我们寻衅滋事吗?
方舟子的话来说,肖传国案是闪电开庭,当然,他猜中开头,没猜中当庭宣判,方说他都来不及准备。按照刑事诉讼法,方舟子作为受害人是有权请律师出庭,代表自己的利益,这种地位是独立于公诉人的。因此,方舟子也有权请律师收集证据,在法庭提出自己的意见,方舟子的意见已经很清楚了,肖传国雇佣对他和方玄昌是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而不是检方之前起诉、昨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寻衅滋事罪。

    说实话,方舟子所说的故意杀人虽然还可以商榷,但是,却比检方提出的寻衅滋事更靠谱些。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这个流氓罪以前是号称几大口袋罪之一,另外一个就是非法经营罪(前身是投机倒把罪)。 97刑法虽然名义上去掉了流氓罪肉身,但是,流氓罪的魂魄还在。但是,口袋再大,似乎也不适合肖传国案,毕竟寻衅滋事的直接破坏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主观动机是耍威风,找刺激,而不是如肖传国案那样,清晰地是要伤害(或者杀害)方舟子等。这样有私仇,图报复,精心筹划,蓄意实施的行为,定寻衅滋事,是难以服肖传国等嫌犯,也难以让方舟子服帖,更无法堵天下悠悠之口。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拉一个八竿子都打不着的寻衅滋事罪呢?理由很简单,因为没有口供,肖传国及其同犯自己没有说要杀害方舟子,如此,如果依照故意伤害罪起诉,方舟子和方玄昌两者都没有构成轻伤,而故意伤害罪一般来说,是结果犯,没有未遂的。意味着肖传国要无罪释放,对于领导批示的大要案,破了案,最后却只是治安拘留,显然让办案人员不满意。于是,以伤害(杀人)嫌犯肖传国变身为 “流氓犯”(旧)就出炉了。

    笔者认为,这本案中其实仍有合法路线可走。检方完全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虽然,没有故意杀人的口供,但是,根据作案细节,凶手使用的凶器,下手的力度,对准脑袋等案件细节,起诉故意杀人是足够的,毕竟,检方起诉的要求低于定案要求。说实话,除肖传国外,其余两位凶手都是有前科的,不排除之前已经串供过,或者高人指点过,要他们口中说出想要两被害人项上人头,可能性不大。我国刑诉法规定,没有被告人口供,只要有足够证据,一样可以定罪。这样起诉,对方舟子等受害人、嫌疑犯肖传国都很一个公道,更关键的是,给法律一个公道。

    其实,根据我国独特的刑诉法,检方起诉甲罪,法院可以直接判乙罪成立。因此,一审法院本可以在最后一关把关。如果法院认为故意杀人(未遂)成立,可以判处此罪,如果认为不成立,也可以无罪释放。不能因为肖传国案影响大,而草率找个罪名把案子结了。可惜的是,在领导批示的流水线中,程序员(法官)显然只想完成任务收工,而不是执法必严。

越是影响重大的案件,越需要公正执行法律,哪怕执法结果是肖传国无罪,如果认为这种结果不公平,只能事后通过全国人大修改法律,而不是将现行法律扭曲执行,破了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今天可以曲解法律判肖传国,明天就可以曲解法律判任何人。尊重法律的文化,往往在这种关键案件中需要得到坚守,这种坚守也会让公众知道,什么是法治。

    肖传国教授作为院士候选人,对于一个只是批评报道自己学术问题的人,动辄下狠手,情节固然恶劣,然而,比这更恶劣的是,扭曲法律去实现惩罚目的,这种“凶器“,比肖传国雇凶所用的羊角榔头的危害性,可要严重得多。

    好在,还有二审,希望二审法院能守住最后一道关,而不是完成最后一道工序。
                                                                                                                                     来源:财经网
发表于 2010-10-12 17: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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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2: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影响这么大的案子改判的可能性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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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10: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肖传国教授作为院士候选人,对于一个只是批评报道自己学术问题的人,动辄下狠手,情节非常之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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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0: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方舟子也不是什么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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