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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杂谈] 购买二手房需防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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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7: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十条”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后房价回落,北京房屋买卖、中介市场产生大量纠纷。二中院法官通过调研,为通过中介机构买房者支招,注意预防三种“陷阱”。
  陷阱1 卖房人“一房多卖”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房价增长较快,双方交易房屋的整体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二者间的差价有时多达几十万元。在利益的诱惑下,卖房人往往选择违约,将房屋卖给出价较高的第三方,并给新购房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转移以产权登记为准,过户给第三方后,原买房人无法再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已交纳购房定金或全部房款,也只能选择追究卖房人的合同违约责任,要求退还购房款。这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害。
  建议:买房人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原证,以保证拟购买的房屋是真实存在的。
  陷阱2 交易没成中介仍收费
  中介公司只负责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卖房人违约时,中介公司仍向买房人索要高额的居间费用。中介公司单方提供格式合同,一般都约定由买房人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用。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因此,当卖房人违约不履行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不仅不履行原有的承诺,且仍要向购房人索要相应的居间费用,如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买房人一般都败诉。
  建议: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将房屋产权的过户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谨防中介公司将产权过户排除在居间义务之外。
  陷阱3 签佣金确认书难追责
  中介公司在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同时要求买房人签订《佣金确认书》,使中介公司在卖房子出现恶意违约时逃脱应承担的责任。《佣金确认书》的内容一般为,“买房人应于签字之日起给付中介公司佣金”。在法律上居间合同中的“佣金”就是指“居间费用”,佣金确认书签订,表明买房人认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买房人签字后,一旦卖房人出现违约时,中介公司会以此为由,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建议:买房人一般尽量避免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即使签订《佣金确认书》,也应将佣金支付的时间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将产权过户作为佣金支付的前提条件。  (编辑:王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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