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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发一封电子邮件 诉讼时效被中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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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1: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连锁超市拖欠货款96万元,供货商将其告上法庭。超市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供货商以对帐电子邮件来证明诉讼时效早已中断。日前,无锡南长法院依法判决超市支付供货商全部拖欠货款。



平源公司与扬元超市自2004年2月至2008年2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平源公司向扬元超市供应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电器用品。纠纷发生后,扬元超市辩称,双方的交易已于2008年2月结束,而平源公司提起诉讼的日期是2010年8月,已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保护。



平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5月21日与超市工作人员林某对帐的往来电子邮件。然而扬元超市否认林某是其员工,但未就反驳意见提供相应证据,也未能证明非超市工作人员可以在超市域名下注册邮箱。



法院认为,电子邮件证明了平源公司曾通过扬元超市域名下的邮箱与林某联系并主张权利的事实,扬元超市虽然对林某身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企业特定字号域名下邮箱使用人的身份,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法院依法认定平源公司于2010年8月向扬元超市主张权利的事实成立,其诉讼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点评: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主张者应当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超市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时,平源公司认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这是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再抗辩,应由平源公司就中断事由负举证责任。电子邮件的对帐记录证明了平源公司曾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事实,因此诉讼时效自2009年5月21日中断。(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陆芳芳 如山
发表于 2011-1-13 1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律师这个信息容易让一些债务人欣喜若狂的。肯定会有欠债的故意消失2年以后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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