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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利欲熏心虚假诉讼 法官慧眼识真伪(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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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6: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企图利用证据优势,掩盖事实真相,通过法院判决获取非法利益。法官通过认真组织庭审、多次调查走访,仔细分析当事人陈述中的零碎事实,努力形成事实链,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缩小法律事实与基础事实之间的距离,尽力还原事实真相,最终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原告刘某与被告凌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其承租被告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直镇淞港村凌港市场旁4号店面房,用于经营理发店生意,租期为一年,租金为28000元。合同同时约定其可以转租该房屋。2010年12月5日,原告与吴某达成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店面以4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在吴某的坚持下,原告答应由吴某与被告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当场将包括剩余租期的房屋租金在内的46000元交付给原告,由于一时疏忽,且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吴某没有要求原告出具收条,被告凌某也没有收回原告持有的租赁合同书。次日,吴某遂进入该店面进行装修。后原告以被告私自将房屋出租给吴某导致其损失为由,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6000元,退还房屋剩余租金21000元。



收到案件后,法官感觉事有蹊跷。审理中,原告陈述较为清楚,并有租赁合同原件予以印证;被告陈述与原告大相径庭,但缺乏有力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在被告申请下,法院依法追加吴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法庭反复调查,法官认定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原告与第三人吴某之间的店面转让协议是否已经达成并实际履行,被告及第三人均缺少直接证据。综合分析本案,法官认为存在以下疑点:一、被告缺乏一房二租的利益驱动,因该二份合同的租金、租期甚至合同日期完全一致。二、原告最后一期水电费的结算日期与约定并执行的结算周期不符,却与被告及第三人陈述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的日期相符。三、原告陈述系被告不同意转让店面而导致其与第三人未达成转让协议,与合同约定不符。四、第三人吴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在原告称其没有与吴某达成转让协议后一周内,吴某却先后十余次与原告及其妻子通话,这不符合事实逻辑。而在同时,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第三人提供的银行卡明细证实合同签订当日提取现金40000元并交付原告转让费的陈述;被调查人朱某的陈述印证了第三人关于店面钥匙、更换门锁及装修过程中原告员工曾到店面搬离物品的陈述;被告及第三人明确表示接受测谎坚定,但原告虽然表示愿意接受测谎,但又以各种理由表示无法配合。



结合以上合理怀疑及已查明的事实,原告虽有直接证据,但无法形成证据锁链,相反被告及第三人陈述则得到更多间接证据的证实,证据上更有优势,所述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与可能性,由此,法官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吴某之间的店面转让协议已经达成并实际履行,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上诉期内并未上诉。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要投机取巧,试图钻营法律的空子;同时也要多留个心眼,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开展活动,与他人发生法律上权利义务时尽量保留书面证据,以免自己权益受损。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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