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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刑法修正案拟将恶意欠薪定为犯罪受好评 如何认定“恶意”尚存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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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15: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板故意拖欠工资可能会坐牢———近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全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来说,解决了欠薪的后顾之忧。

  新华社消息称,此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为犯罪。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三审稿对此规定作了调整,增加了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目前,刑法修正案(八)三审稿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长期以来,拖欠工资的情况在各行业都时有发生,在个别行业甚至成为常态。

  在北京市承揽工程的福建包工头林仕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上级承包单位拖欠他的工资,他曾经被工人围在工棚里好几天,“大家都没地方睡,全坐着”。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向记者分析说,当前分配次序混乱的一大表现就是欠薪逃逸。“特别是金融危机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欠薪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拖欠半年、3个月的工资,老板转身就不见人了。此外是拖欠工资,比如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是常态,不拖欠工资倒是令人很吃惊、很惊喜”。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近年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从2005年的31.4万件攀升至2008年的69万件,翻了一倍多。

  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到年终,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呈猛增态势。“原来2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一个月能接一两个,而到了年终几乎每天都有这样的案子上门”。

  在北京承包工程的一名浙江籍包工头告诉记者,他在某地干活时,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强制拆迁等原因,导致工程中断、工资被拖欠。于是,他带着几十个工人找政府各部门反映情况。

  由于上述情形的多发,近日,四川
 楼主| 发表于 2011-2-27 15: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拖欠工资的人就该坐牢。”林仕明说,尽管经过长达数年的诉讼,他赢得了官司,但是得不偿失,“欠的200万元还是没要回来,即便要回来了,经过这么多年,也是身心俱疲。而对于那些拖欠工资的人或者公司来讲,可以说是毫发无损。”

  “将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归入刑法,就上升了一个层级,震慑作用就大得多了。以前只是依据劳动法等对拖欠工资的老板进行惩处,力度还远远不够。所以有些老板故意‘捉迷藏’,恶意拖欠。但是一旦上升到刑法之后,处罚力度更大了。”时福茂说。

  “这一法律规范是学界和业界呼吁多年的,是一个很好的安排。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是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在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背景下,部分用人单位一直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尽管多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纠正和打击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力度,但这些问题还是屡禁不止。实践表明,只靠一般的行政规章来纠正这种行为,效果是有限的。几年前,就有人呼吁将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处罚纳入刑法。” 苏海南说。

  苏海南表示,这次我国作出这种法律规范,并规定若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较好地把握了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既加大了法律惩处的力度,又不会滥用法律处罚。

  尽管各界人士对这一修正都高声叫好,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拖欠工资入刑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对老板是否‘恶意’的定性是比较困难的,这需要一个具体的标准。另外,还需要其他部门出台一些配套的措施,比如,证实拖欠工资的老板有多少财产、拖欠工资是否是主观上的故意?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标准。还应该注意的是,谁来举报、怎样侦查、如何定罪,这些问题可能会在侦查初期带来一些难度。”时福茂说。

  苏海南认为,从长期来看,要完全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除了制定并实施恶意欠薪罪的法律规定外,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从完善法律法规看,还需要制定‘企业工资条例’等有关法规,具备条件后,还可以考虑制定‘工资法’或‘劳动报酬法’。从其他方面看,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同时,要引导企业主和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普遍树立按劳付酬的观念;还有就是劳动者一定要跟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并且保存好工资支付凭据;劳动者还应通过工会组织、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外力解决可能出现的工资拖欠问题。”苏海南说。

  此外,苏海南还认为,从行政部门角度讲,应该充分发挥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作用,及时查处、纠正拖欠工资等行为或案件,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如果以上措施还不能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后还不按有关要求去做,那么就可以动用恶意欠薪罪处罚规定来制裁违法者。

  时福茂则认为,拖欠工资的预防机制建设也十分重要。

  “最好的预防就是建立一个监察机制,防止老板拖欠工资。比如说有些行业已经有了工资保证金制度。还有就是,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及时投诉、及时解决、及时处理,这样一来,就可能不会出现巨额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不会有几百名工人好几年拿不到工资的情况出现。怎样去遏制、怎样去预防、怎样配套是关键,而不能仅仅靠打击,工资保障金制度、监察制度、事前预防制度的建立,这才应该是治本之策。”时福茂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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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15: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认定“恶意”尚存困难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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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15: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拿钱不给就属恶意呗,,要是包工头没拿到钱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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