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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卫星小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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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21: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卫星小锅盖能不能用  请问刘律师
发表于 2011-4-13 21: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偷偷地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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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22: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有部分大楼外墙面那大锅比空调外机还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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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23: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铁裁缝 的帖子

全国人民都在用,就咱赣榆不能用,不知道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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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07: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我的优乐美 的帖子

那不是断了赣榆广电局的钱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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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20: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私入民宅是犯法的,你准备好砖头,菜刀,拍死,砍死这些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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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21: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广大农村和大城市使用”卫星小锅盖“的很多。虽然反对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止。但 目前还不能光明正大地使用。

   法条依据: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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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21: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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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20: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能用???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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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1: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俺家也用的,周围好多邻居都用,没有人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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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1: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吃猫 发表于 2011-4-25 11:07
俺家也用的,周围好多邻居都用,没有人管呢!

小心有人半夜摸你家里去给你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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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1: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在水这边 的帖子

绝对不可能,有防盗窗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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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1: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吃猫 发表于 2011-4-25 11:12
回复 在水这边 的帖子

绝对不可能,有防盗窗呢。哈哈

那东西在 国家部门眼中  顶多是个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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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1: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再说俺半夜不敢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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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1: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看你能不能被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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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21: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吃猫 发表于 2011-4-25 11:07
俺家也用的,周围好多邻居都用,没有人管呢!

能收多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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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0: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第567项,129号令早在2002年就已经被取消了,如果有关部门对个人装卫星接收机进行处罚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大家登陆国家政府网站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29.htm
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明确取消共789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第567项就是(国务院第129号令)、还有(广发外字[2002]254号)!国务院第129号令的全称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它是1993年10月5日由李鹏签署的,此前拆除的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机就是依据这个法规执行的,国务院于2002年废除129号文件后,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拆除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因为他们拆除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相反,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受我国物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受物权法的保护,如果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拆除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该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所有者,都有权利要求拆除你设备的个人或单位,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目前我国搞村村通工程就是用卫星电视设备接收信号的,我国发射的卫星,就是服务于广大消费者的,这是我国经济实力的体现,如果禁止百姓接受卫星电视,那么,我国发射的那么多的卫星给谁服务哪,这岂不是浪费吗,还有,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都是服务于消费者的商品,有关单位不要帮助商家向消费者推荐安装有线电视,禁止个人安装卫星电视,不可以强买强卖,负责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选择权的规定,商品的存废,要有市场来决定,这就像小区的物业服务一样,是否提供物业服务,要按照法律程序,由业主决定,任何有管理部门和商家决定的物业服务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和业主的同意,都是违法行为,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没有权利向业主要钱,卫星电视也是同样的道理,坚决禁止强买强卖及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侵权行为。
  综上,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买与卖,服务于接受服务的行为,只要消费者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目前,个人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一不能制止,二要鼓励提倡,因为,消费者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可以拉动内需,符合国家目前实行的经济政策,卫星发射及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制造商的产值能够达到几十亿元,可以给国家创造大量的税收,还方便了消费者观看卫星电视,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应当提倡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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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0: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飞野律师 发表于 2011-4-15 21:52
楼上正解

不知道你这个律师到底是为谁服务的?                                                                                              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第567项,129号令早在2002年就已经被取消了,如果有关部门对个人装卫星接收机进行处罚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大家登陆国家政府网站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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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1: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郭其文传媒 发表于 2011-4-13 21:18
据说,偷偷地用可以。

老郭你是搞法律的怎么连这也不懂?我告诉你完全可以用。我在2009年县长信箱看到县广电局回复说不能用时我向县人大反映说他的回答是错误。后来在县长信箱里把那个回复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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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5: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真的是正解

有些部门为了自己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比如违规收费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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