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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江苏赣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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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07: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案情:

  2008年5月21日甲与某村民委员依法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依法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因该土地上存在部分违法建筑(无任何合法权属手续),甲在使用过程中与乙产生纠纷,乙将甲起诉到赣榆县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

  本代理律师接受甲的委托,参加了法庭审理,并进行了有效的答辩,现在案件因涉及拆迁等敏感问题仍然没有结案,但案件的发展预期将对甲更为有利。

  律师点评:

  因乙的房屋属于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其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律文书:


  答辩状

  答辩人就乙诉答辩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答辩人没有和原告形成拆迁补偿合同关系,没有义务给予原告补偿。

  答辩人未与原告形成任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原告诉答辩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已于2008年5月21日与某村民委员会依法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依法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答辩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是依法直接从某村民委员会交纳承包合同款后取得的,并不涉及拆迁问题,更没有与原告形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第二、原告的建筑物是没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即使被拆除,也因其非法性而无法获得国家保护。

  原告的建筑物是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侵占的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而私自建起的,属于违法建筑。违法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即使原告的建筑物被拆除,也无需进行赔偿。

  第三、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是答辩人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答辩人并没有拆除原告的房屋,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证据规则,如果原告不能举证是答辩人拆除了原告的建筑物,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答辩人无需对原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答辩人:甲

  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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