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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家里承包地被抢种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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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22: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家里承包的村里的山荒~~承包后被别人抢种怎么办?村里也出面解决调节,但是没有调节成,我们准备起诉说法院不受理。
发表于 2011-5-13 22: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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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8: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艾弗森 的帖子

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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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0: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时候一份承包合同显得是多么的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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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10: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补充一下 我们家合同都有的~~连签续的合同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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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10: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艾弗森 的帖子

我们没有那么无知 我要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的·~你说的那样不要出人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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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0: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艾弗森 的帖子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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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15: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受理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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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15: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弄点 毒药 都给他打死· ···
模仿灌云那边村干部的 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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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5 17: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公民调查团 的帖子

法院 不受理的 理由是 案件太小了~~~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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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20: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董董 的帖子

这法官是个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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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5 21: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公民调查团 的帖子

首先 感谢你  我马上 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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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18: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董董 的帖子

    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估计是下列文件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苏高法审委[2006]17号”(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具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而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应当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因土地的发包权产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在本质上也属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3)两个以上农户同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同一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而产生承包经营权属争议的,因农户依法获得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中对承包地的合法使用权是最重要、最实质性的权能。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宜作为民事诉讼受理。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2005年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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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18: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董董 的帖子

查询和上传了与你的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高院汇报材料,共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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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21: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飞野律师 发表于 2011-5-16 18:16
回复 董董 的帖子

    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估计是下列文件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应该需要法律依据,而不是法院内部的一份会议纪要“苏高法审委[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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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21: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不仅仅是那个法官混蛋,连江苏高院也很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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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7: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公民调查团 的帖子

     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适用是倒挂的。首先适用人民法院内部的所谓规定。市中院的相关规定、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内部规定、接着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而这些除了司法解释外一般不公开,呵呵。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违宪,这些法律呆子啊。
   醉驾必受刑的刑法修正案不是也被规定了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情节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你能奈何。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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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7: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政府 发表于 2011-5-17 17:06
回复 公民调查团 的帖子

     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适用是倒挂的。首先适用人民法院内部的所谓规定。市中院的 ...

对啊。

中国目前还是个高喊 法治,实际还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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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15: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飞野律师 的帖子

首先谢谢你 刘律师 ,我们家也多次找协商,也请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但未得到解决。我们应该怎么办?能想的 办法我们都想了 ~~现在你能给个解决方案吗?合同我们家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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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15: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公民调查团 的帖子

我们家也多次找协商,也请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但未得到解决。我们应该怎么办?能想的 办法我们都想了 ~~现在你能给个解决方案吗?合同我们家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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